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日期:2019-07-17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事项名称】

    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

    2、《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90号)

    3、《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53号)

    4、《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9号)

    5、《关于继续执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8]195号)

    6、《关于扩大灵活就业的本市农村劳动力参加职工社会保险范围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118号)

    7、关于印发《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办规程》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资金和技能提升补贴经办规程》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8】90号)

    8、关于印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流程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劳服失发【2019】1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从事灵活就业,并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男40周岁(含)以上、女35周岁(含)以上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经军队批准随军且初次进京落户的随军家属;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2、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性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灵活就业工作;

    3、已实现灵活就业满30日(再次享受的满90日),并在户口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个人就业登记。

 

    【办理材料】

    1、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随军家属需提交《随军家属进京落户申请报告表》;

    3、申请人为“零”就业家庭人员的所提供的个人材料均需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的《零就业家庭情况表》复印件;

    4、社保所需要留存的材料。

 

    【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社保所

 

    【办理时间】

    工作日: 9:00—11:30 , 13:30—17:00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满30日(再次享受的满90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联系电话】

    各街乡社保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携带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经办机构,填写《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

    2、街道(乡镇)经办机构复印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连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拍照上传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信息,发起相关信息的数据比对,当面核查申请人的就业信息,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同时留存好纸质材料。初审完成后,申请人相关信息由系统自行流转进入5个工作日的公示环节。

    3、区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双岗复核街道(乡镇)经办机构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各街乡社保所联系名录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