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办理就业登记
【事项名称】
个人办理就业登记
【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依申请公开。
2、《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 文件下载。
3、《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 文件下载。
【申请条件】
本市城乡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
【办理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实现就业人员在办理就业登记时,根据其就业前身份,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应提交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
(2)复员转业军人应提交《士兵复员证》复印件或《军(警)官转业证》复印件;
(3)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应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自谋职业的转非劳动力,还需提交经公证的自谋职业协议书;
(4)进京落户人员提交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交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
(1)自主创业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2)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3)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声明。
4、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5、按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详见附件)
【办理机构】
朝阳区各街道(乡)社保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也有社保所是2:00-5:30,具体时间可电话咨询社保所)
【联系电话】
以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公开电话为准(详见附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1、业务受理
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经办人员受理就业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2、审核材料
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3、办理登记
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个人就业登记。
4、打印信息
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个人就业信息,并同《提档通知单》等材料交还办事人员。
【注意事项】
实现个人就业30日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