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个人办理失业登记
【设定依据】
1、《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1]79号)。
2、《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
【申请条件】
人事档案在街(乡)的本市城乡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
【办理材料】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2、属于下列人员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
(1)各类学校毕(结、肄)业生、退学学生,应提交毕(结、肄)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书面退学证明;
(2)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应提交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进京落户人员提交批准进京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本市农转非劳动力应提交《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
(5)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6)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交《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7)初次进京的随军家属提交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
(1)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
(2)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
(3)中止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声明。
4、未持有本市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的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准备下列材料:
(1)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
(2)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
(4)残疾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5)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
【办理地点】
户籍或常住所在地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详见附件)。
【办理机构】
朝阳区各街道(乡)社保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也有社保所是2:00-5:30,具体时间可电话咨询社保所)
【联系电话】
以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公开电话为准(详见附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1、业务受理
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经办人员受理失业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2、审核材料
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经办人员审核材料是否齐全。
3、办理登记
街道(乡)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个人失业登记。
4、打印信息
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失业信息,并交还办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