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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实验厂华仁医院项目

日期:2018-09-27 02:01 来源:区医保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化工实验厂华仁医院

    建设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9号1层9-2、2层9-4、3层9-5、-1层9-6

    公示时间:2018-09-27 至 2018-10-08

    受理时间:2018-09-19

    项目概况:北京化工实验厂华仁医院为北京化工实验厂厂办医院,该医院成立于2014年11月,原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中街甲1号。北京化工实验厂现拟将该医院迁址于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9号1层9-2、2层9-4、3层9-5、-1层9-6,并于2017年4月13日取得《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化工实验厂华仁医院变更执业地址的批复》,同意其变更执业地址。同时,于2018年5月17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北京化工实验厂华仁医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增设床位至50张。北京化工实验厂华仁医院迁址后的建设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9号1层9-2、2层9-4、3层9-5、-1层9-6,其中9-2所在楼层为地上一层的东侧部分、9-4所在楼层为地上二层的东侧部分、9-5所在楼层为地上三层、9-6所在楼层为地下一层。项目所用房屋产权归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委托北京华腾拓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现由北京化工实验厂华仁医院承租作为本项目经营场所使用,房屋规划用途为集贸。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9号1层9-2、2层9-4、3层9-5、-1层9-6总建筑面积为2613.10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9-6中的联通机房和地上三层9-5中的设备用房为北京华腾拓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用房(合计87.45平方米),其余均为项目租用场所。项目占地面积970.45平方米、建筑面积2525.65平方米。本项目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诊疗科目: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耳鼻咽喉科/口腔科/急诊医学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设置50张床位、2张牙椅;预计门诊量约90人·次/天。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项目所有污水经化粪池消解后,上清液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最终经市政管网排入高碑店污水处理厂。项目污水处理池位于项目地下一层东北角,污水采用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设计处理量为25m3/d,处理过程为“化粪池+调节池+混凝沉淀池+消毒池”,消毒采用次氯酸钠作为消毒剂。 2、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为格力风冷式中央空调机组、污水处理设施、水泵、诊疗设备运行噪声。项目格力风冷式中央空调机组位于所在建筑楼顶南侧(距离最近居民楼约30m)、各污水处理池位于项目地下一层东北角污水设备间内、诊疗设备位于各相应诊室内。为降低各噪声源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拟采用低噪声设备,且本次评价要求对噪声较大的格力风冷式中央空调机组加设声屏障等隔音降噪装置和安装减震垫,并采取在水泵基础上安装减震垫、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 3、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北京华腾拓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统一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医疗废物及时收集暂存于医疗垃圾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北京金州安洁废物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清运、处理;项目医疗垃圾暂存间位于项目1层北侧,垃圾暂存间内地面进行硬化,设置紫外消毒灯,设专用清运通道;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消毒后,委托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清运、处理。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建设单位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pdf

    公众参与情况:我单位(北京化工实验厂)于2018年7月11日开始在环评单位网站进行了《北京化工实验厂华仁医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全文信息公开。公示期间公众反对意见。

    联系人:武祥林

    联系电话:13810392399

    环评单位名称: 中辉国环(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及属于本项目评价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情况。

    审批部门: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100125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朝阳环保局

    传真电话:65003202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四十一、六十一、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十四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化工实验厂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