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朝国资党文[2020]53号)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朝国资党文[2020]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适应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外部董事评价制度,规范外部董事履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央、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市管企业外部董事评价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价区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外部董事。
第三条 评价外部董事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客观公正;
(二)注重实绩,科学有效;
(三)立足职责,全面评价。
第四条 对外部董事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年度评价主要评价每个自然年度外部董事履职情况,一般在次年一季度进行。任期评价与外部董事所任职企业的董事会任期时限一致,任期评价结果以年度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评定。
第五条 区国资委负责组织外部董事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外部董事评价分为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贡献程度、廉洁从业等五个方面。
(一)职业操守主要是指外部董事在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出资人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职能力主要是指外部董事在任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开拓创新、协调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三)勤勉程度主要是指外部董事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以实际行动为所在企业出谋划策,担当职责,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完成报告等方面的表现。
(四)贡献程度主要是指外部董事个人表决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是否为董事会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在其他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等。
(五)廉洁从业是指外部董事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 区国资委通过委派人员列席企业董事会、查阅相关会议文件资料、审阅外部董事述职报告、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等途径对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记录和分析,作为对其进行年度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 区国资委采取自我评价、企业评价、出资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外部董事在多家企业任职的,综合其在不同企业的履职情况,形成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年度内任职半年以上的外部董事参加年度评价。任职不足半年的外部董事不参加年度评价,但仍应向区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条 外部董事年度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自我评价。外部董事根据自身履职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告,并根据《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评价表》进行自我评分。
(二)企业评价。企业董事会负责汇总和整理外部董事履职资料,主要包括外部董事履职情况汇总说明、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复印件)、外部董事对议案的书面意见材料等,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提交区国资委。区国资委于每年一季度组织企业董事会成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班子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等根据《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评价表》进行评分。
(三)出资人评价。区国资委领导班子及相关科室根据外部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结合日常监管中了解掌握的外部董事履职情况,并可通过与相关人员个别谈话等方式,根据《外部董事履职情况评价表》进行评分。
(四)加权计算评价得分。外部董事自我评价、企业评价、出资人评价分别占10%、30%、60%权重。根据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和各评价主体的权重综合计算评价得分。
(五)形成评价结果。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形成评价结果向外部董事进行反馈。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对外部董事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是指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称职等次是指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含)至90分之间的;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不称职是指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评价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占属于任职企业的商业机会、侵害出资人或者任职企业利益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接受任职企业的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的;
(三)泄露从任职企业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消极行使表决权的;
(五)董事会决议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区国资委文件、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外部董事在表决时未提出反对意见亦未向区国资委报告的;
(六)出席会议次数和履职时间未达到朝阳区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七)参加区国资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及培训低于总次数二分之一的;
(八)出资人认定的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根据外部董事评价结果对其采取不同等次的激励方式,具体标准参见《关于规范外部董事薪酬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外部董事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或者任期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予以免职或者任期届满不再续任;年度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责任的,或者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予以免职,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外部董事职业禁入制度,外部董事因违法违规违纪被免职的,终身不得担任朝阳区区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评价结果分别向任职企业董事会和外部董事个人进行反馈。外部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区国资委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区国资委履行一定程序向有关企业推荐的股权代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