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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区管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

日期:2020-01-17 17:40 来源:区国资委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17年12月18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第36号),修订后的年金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为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助力企业长远发展,充分发挥好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根据年金36号令及北京市规范年金指导意见,出台了《关于区管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朝国资发[2020])1号)。

一、起草思路

(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落实政策要求

严格遵循人社部、财政部36号令的政策要求,在《意见》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运作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与中央要求保持高度一致,结合国资监管实际,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实施企业年金。

(二)坚持保障适度、确保实现持续发展

在严格遵循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国资监管实际,对企业年金实施条件、缴费比例和调整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合理确定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普惠原则,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突出企业年金的普惠原则和保障功能,确保年金政策惠及广大职工群体,同时体现创新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年金向关键岗位和高技能人才适度倾斜。

 (四)坚持分级管理、确保监督责任落实

 健全企业年金分级管理制度,区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完善企业年金制度规范,强化备案管理、运营监测和责任落实。企业依法依规负责企业年金的实施和管理运营,切实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二、文件要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明确企业年金实施条件、科学设计企业年金方案、规范企业年金运营管理、加强企业年金组织保障”五个部分。文件要点如下:

 (一)关于企业年金的实施条件

 《意见》明确将“基础管理健全规范、具备相应经济能力、职工参与程度较高”作为实施年金的三个基本条件。

 (二)关于年金缴费水平的确定

 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规定“企业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三)关于缴费水平上限的规定

 为合理控制年金缴费差距,践行企业年金“普惠制、保障性和公平性”等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规定“当期缴费(不含补偿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最高不得超过5倍。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一般按照参与年金计划的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总体平均水平确定,确有需要的,也可以按照独立法人单位确定”。

 (四)关于缴费水平的调整机制

为保障出资人权益,维护企业可持续发展,建立企业缴费动态调整机制。《意见》规定“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中止缴费,其余所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缴费比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除上述情形外,实施企业年金的各级企业连续两年因经营性原因导致亏损的应当中止缴费。”

(五)关于统筹外项目的衔接及中人补偿的方式

 为统筹做好与其他养老福利保险制度的衔接,兼顾企业年金实施前、后退休人员福利保障水平,《意见》规定“对于实施企业年金后退休的人员,企业不得在基本养老统筹和企业年金之外,再支付任何养老性质的统筹外费用和补贴”。

 另外,为避免取消统筹外费用导致临近退休职工利益受损,对原《意见》中人补偿政策进行了细化,规定“职工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低于实施企业年金前基本养老统筹外项目水平的,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设计过渡期补偿缴费。补偿缴费可以采取加速积累或一次性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过渡期自建立企业年金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十年,在过渡期内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职工,不得实施补偿”。

 (六)关于企业账户结余资金的处理

 为确保企业账户结余资金有序平稳分配,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明确和细化了分配原则,规定“企业应科学合理制订企业账户结余资金的分配方案,结余资金应当主要分配给因下调或中止企业缴费导致年金待遇下降的职工,以及弥补新纳入年金计划的企业补偿资金缺口。”

 (七)关于企业年金投资风险管理

 为保障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运行,全面管控运营风险,《意见》规定“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运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务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关于企业年金工作的组织保障

 《意见》明确了区国资委、各企业的责任分工,区国资委负责监督指导,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规定“应当切实履行对所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年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指导所属企业根据经营状况适时调整年金方案,确保所属企业年金管理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及本企业年金计划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