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业农村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农村实际,进行综合性调研,向区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并协调实施。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关工作。参与编制、修订乡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乡村建设。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制定农村基本建设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规划方案,并协调督促落实。协调、督促农村产业发展规划的落实。
(三)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落实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并指导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研究制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和休闲农业发展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转型优化升级。负责农村产业化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农村经济发展重点项目的引进。负责农村经济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统筹协调农民增收工作。
(五)指导、检查本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农村社区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社会保障、农民转居转工、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等工作。
(六)负责本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行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管理农业产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指导农村基本农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的管理工作。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七)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量和残留检测方法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动物诊疗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指导本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八)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法定保障财政资金计划,并协调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
1.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 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与区市场监管局有关职责分工。
1.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
2.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 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十二)办公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
办公电话:010—65094265
传真号码:010-65094276
办公地址:朝阳区政府1号楼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