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区的相关政策。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区政府授权,对所监管的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承担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的责任;负责本区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预决算草案编制和执行;按照区政府授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六)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所监管企事业单位做好安全工作,从出资人的角度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所监管企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和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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