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并对有关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本区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调研本区民族宗教情况,提出本区推进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推动区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协助区有关部门承担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开展本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负责联系本区少数民族人士。
(四)参与拟订本区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等专项规划;协助区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配合区有关部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本区民族乡村经济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承担对本区民族乡村、清真食品行业经济发展状况的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负责依法对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登记审验,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依法管理本区宗教事务,保护区域内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负责本区宗教外事方面的有关工作。
(七)指导本区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负责本区民族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九)配合区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完成本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