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区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本区公共文化发展规划和非物质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本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以及本区重大文化活动的开展;负责推进本区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本区文化建设工作;推进本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与合作;负责对本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场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行业监督。

    (三)负责拟订本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本区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对本区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区级文物修缮设计方案进行审批;负责规划、指导本区文物和博物馆领域专业人员的科研、培训和交流活动。

    (四)负责本区电影制作、发行、放映、节展活动,音像制品生产、制作、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区音像制品经营场所、歌厅点播系统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区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负责本区设立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的备案工作。

    (六)负责本区办理各种书报刊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负责本区印刷企业年审、换证、登记、政策法规培训工作。

    (七)负责本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营业性演出举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等事项的行政许可工作。

    (八)负责本区文化市场管理(“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和督促检查,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查禁本区淫秽、非法和内容不健康以及伪科学的出版物;负责本区著作权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区书报刊市场、印刷企业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负责对本区图书市场、音像制品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演出市场、电影放映场所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本区旧货市场实施日常文物监管、行政执法,查处各种文物违法违章案件。

    (九)负责本区文化产业的规划与协调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