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空间规划与本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草案。
(二)提出本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有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统筹提出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警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政策,牵头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调节经济运行,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政策,代区政府按权限组织制定、调整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
(四)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本区经济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提出有关改革建议。牵头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五)牵头推进本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优化营商环境规划、计划和方案。研究提出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重大问题。统筹本区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统筹本区企业“服务包”工作。
(六)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参与拟订本区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统筹协调本区对口支援和交流合作工作。
(七)负责投资综合管理,拟订本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统筹基本建设和区域开发项目安排,拟订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按权限备案、核准、审批、审核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重大项目谋划储备工作,统筹重大项目推进。统筹本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工作。
(八)组织拟订本区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有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拟订基础设施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组织实施,协调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组织拟订并推动实施服务业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参与管委会产业发展。
(九)加强本区重点产业研究分析,提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建议,推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十)负责本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贯彻落实北京市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人口调控战略,组织推进本区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人口调控工作。研究提出功能疏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本区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及统筹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跟踪研判涉及本区经济安全风险隐患,提出有关工作建议。负责粮食管理工作。牵头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有关工作,组织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和总量计划。
(十一)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推动能源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落实。落实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研究提出财源建设长效机制和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财源建设工作的监测、预测和分析,做好重点问题的研究与政策措施的制定。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为街乡财源建设提供支持服务,做好与驻区重点纳税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
(十三)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市委以及区委有关工作要求。营造健康优质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在京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四)负责本区金融管理相关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金融局有关工作要求。研究提出有关本区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督促、落实本区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推动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的协调。
(十五)统筹本区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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