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朝劳人仲字[2026]第05548号张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6]第0554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尤某。
申请人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马瑞娜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尤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4332.77元、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工资差额2780.79元、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工资差额1280.79元、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工资4280.79元。
经查、本委认定:张某于2021年9月入职某公司,岗位为电扫,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张某月工资为5000元,每月15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月整月工资;张某正常出勤至2025年8月30日,但公司拖欠张某2024年4月工资4332.77元,2025年4月工资存在未足额支付,差额为2780.79元,2025年7月工资存在未足额支付,差额为1280.79元,2025年8月工资未支付,金额为4280.79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8月30日解除。某公司表示,认可张某本次申请的仲裁请求,公司同意张某主张的未付工资金额,但称目前公司没有钱,亦无力支付。
本委认为,按时发放工资是用人单位应尽的基本义务。根据双方以上确认的欠付工资情况,某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4332.77元、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的工资差额2780.79元、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工资差额1280.79元、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0日工资4280.79元。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某支付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的工资四千三百三十二元七角七分、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的工资差额二千七百八十元七角九分、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的工资差额一千二百八十元七角九分、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的工资四千二百八十元七角九分。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张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马瑞娜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泽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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