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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12672号钱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日期:2026-03-03 14:32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12672号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翁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钱某(以下简称钱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加班费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许敏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钱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某于2025年1月3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1、支付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30727元;2、支付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8863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6000元。

经查、本委认定:钱某2024年1月8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中级大客户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4年1月8日至2027年1月7日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第五个月提前转正,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420元/月加岗位工资9280元(含交通费、餐饮费、定额加班补贴等费用),共计税前11700元,如有其它奖金另计,转正后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420元/月加岗位工资9280元,共计税前11700元,绩效工资基数为1300元(绩效工资根据季度目标实际达成的比例计发,具体发放规则参照公司制度方案动态调整),如有其他奖金另计,每月底发放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工资。

关于解除,2024年12月31日,某公司以钱某虚假考勤(显示正常打卡但实际未上班)、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严重违反《某公司员工纪律制度》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提交《监控视频》《入职资料领用签收表》《某公司员工手册》《某公司员工纪律制度》证明钱某严重违纪。《监控视频》显示2024年12月6日下午15:57分,钱某外出,下午18:17分返回公司,外出2小时3分钟,2024年12月13日下午15:01分,钱某外出,下午16:42分返回公司,外出1小时41分钟,2024年12月14日中午11:13分,钱某外出,中午13:05分返回公司,外出47分钟,以上视频连续,中间无间断。《入职资料领用签收表》显示钱某签收的入职资料中包含《某公司员工纪律制度》《某公司员工手册》。《某公司员工手册》载明:“三、考勤和休假 1 考勤管理 1.1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或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1.6考勤违纪处理 1.6.1旷工处理 :旷工除按规定扣除旷工期间的工资外,还将予以书面警告”,某公司主张钱某的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某公司员工纪律制度》载明“三、一类违规行为1.3弄虚作假行为 1.3.2虚假考勤,包括但不限于代人打卡或委托他人代打卡;显示正常打卡但实际未上班。1.7严重破坏公司管理秩序行为1.7.3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两次或两次以上。四、违规行为相应处分 1.1一类违规行为:予以辞退处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处理,取消年终奖资格(如已发放有权追回)”。

钱某主张找不到观看《监控视频》的设备,无法观看视频证据,某公司是科技公司,完全有技术手段对视频进行处理加工,其对视频证据是否存在剪辑加工和不连续的情况存疑,其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认可。钱某主张某公司在发现员工违纪行为后,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警告,直接给予强制辞退处理,并发全员邮件进行通报,其次,按照公司惯例,从来没有合法辞退补偿的情况,只会进行非法辞退,当公司有裁员想法时,公司会想尽一切办法寻找员工的问题以各种理由和形式给予非法辞退,近期有多名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此次筛查监控是统一筛查,并非针对其个人,公司半年内无任何筛查记录,突然开始筛查监控,且在无任何提醒或告知的前提下,并以此为由辞退员工,针对性极强,其有理由怀疑某公司系故意辞退员工且力求不予赔偿。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钱某对《监控视频》的真实性存疑,但未提交任何反证,故本委对《监控视频》的真实性予以采信。钱某在工作期间存在无故外出的旷工及虚假考勤情况,符合《某公司员工纪律制度》规定的一类违规行为,某公司未对钱某书面警告不能免除钱某严重违纪的责任,某公司以此为由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本委对钱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年假,钱某主张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享有带薪年休假5天/年,其未休年假,某公司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某公司主张钱某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尚不享有带薪年休假。钱某就其入职前存在连续12个月的工作经历未举证,其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2月31日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其要求支付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钱某主张工作时间分为大小周,大周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小周每周工作6天,其中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工作7小时,其主张的是小周的休息日加班1天,共7小时,请求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26天,某公司未调休亦未支付加班费。

某公司主张工作时间实行大小周,大周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7.5小时,小周每周工作6天,其中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7.5小时,周六工作6.5小时,钱某的岗位工资中包含定额加班补贴,无需再支付加班费。某公司以《入职邀请书》《某公司员工手册》为证,其中《入职邀请书》载明:“(五)薪资福利及相关规定:…岗位工资(含交通费、餐饮费、定额加班补贴等费用)”。《某公司员工手册》显示考勤工作时间为9点至18点的,上午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钱某对《入职邀请书》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某公司未支付其定额加班补贴。

另查,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钉钉考勤统计截图》(钱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工作日的固定上下班时间为9点至18点,周六的固定上下班时间为9点至17点。

双方对大小周每天工作时长存在争议。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钉钉考勤统计截图》《某公司员工手册》与某公司的主张可相互印证,故本委对某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入职邀请书》未明确定额加班补贴的数额,钱某不认可其中包含定额加班补贴,故本委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钱某小周存在休息日加班4小时,请求期间共有休息日加班102.57小时(其中34.57小时在试用期内,68小时在转正后),故某公司应支付钱某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4810元。

综上,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钱某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至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休息日加班工资一万四千八百一十元;

二、驳回钱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钱某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许 敏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子岳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