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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23623号王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日期:2026-02-03 15:07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2362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1,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谌某

申请人王某(以下简称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1(以下简称某公司1)支付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靳爽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王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5年6月17日向某公司1送达了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的仲裁请求为:支付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工资差额25357.15元。

经查、本委认定:王某主张其于2022年10月8日入职某公司2,2025年1月1日起劳动关系转入某公司1,担任支持专家,月工资基本工资8000元+绩效(不固定发放),请求期间均正常出勤,工资已支付45072.67元,具体明细为2025年1月绩效+基本工资合计33600元,该月代扣代缴817.13元+1362.21元,实发金额应为31420.66元,2025年2月绩效+基本工资合计24750元,该月代扣代缴1225.43元+1362.21元,实发金额应为22162.36元,2025年3月绩效+基本工资合计12150元,该月代扣代缴578.78元+1362.21元,实发金额应为10209.01元,2025年4月无绩效,该月代扣代缴163.78元+1362.21元,2025年5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提交了:1、劳动合同,显示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36个月,尾页及骑缝处加盖有与某公司1名称一致印章印迹;2、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显示有某公司1于2025年2月至2025年4月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相关内容。

王某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为证,某公司1未到庭答辩或质证,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某公司1未就工资标准、支付情况、出勤情况、绩效情况及代扣代缴情况提交证据,本委对王某有关主张予以采信,某公司1应支付王某2025年1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工资差额21993.57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1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某支付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工资差额两万一千九百九十三元五角七分;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1为终局裁决。某公司1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靳 爽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贺 爽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