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29912号龚某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29912号
申请人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雪梅,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公司人事专员。
申请人龚某某(以下简称龚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赵龙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雪梅,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李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某某于2025年6月26日在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支付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工资差额19417.09元。
经查、本委认定:龚某某月工资标准12000元,月绩效基数2000元,月通讯补助100元;2025年4月10日某公司向龚某某发出《待岗通知书》,载明自2025年4月11日起待岗;2025年4月10日龚某某回复拒绝待岗。
某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显示龚某某2025年4月应发工资5765.91元、5月应发工资3017元、6月应发工资3017元、7月应发工资12712.32元(含补发工资9695.32元)。龚某某认可工资明细表的真实性,但主张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某公司主张因经营困难与龚某某协商调岗,龚某某调岗工作10余天后表示不同意调岗,因此,其公司安排龚某某待岗,已履行通知、沟通义务,符合法定要求,认可只有龚某某待岗,但其他员工存在调岗情形。龚某某主张有夜班同事离职,某公司安排其支援,并非调岗,此后某公司单方通知调岗,且未说明薪资待遇,2025年4月14日某公司关闭其打卡权限,将其驱逐。某公司主张龚某某待岗期间无需正常考勤,关闭打卡权限是合理管理措施,并非无故驱逐。某公司主张龚某某2025年4月、5月未提交绩效考核表,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构成自动放弃绩效工资,未正常提供劳动没有通讯补助,此外,2025年7月已补发2025年4月、5月工资。本委认为,某公司未停工、停业,亦未就待岗与龚某某协商一致,某公司安排龚某某待岗的行为于法无据,因此,本委对龚某某关于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的主张予以采纳。2025年4月、5月龚某某未能完成绩效考核、未能正常提供劳动系某公司安排待岗导致,因此,本委对某公司关于龚某某2025年4月、5月无绩效工资、无通讯补助的主张均不予采纳。根据工资明细表,本委对某公司关于2025年7月已补发工资的主张予以采纳。综上,某公司应支付龚某某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工资差额972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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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龚某某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工资差额九千七百二十一元七角七分;
二、驳回龚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龚某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赵 龙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硕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