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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25573号赵某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25573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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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于2025年4月28日在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8000元。
经查、本委认定:赵某某主张某公司拖欠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就其主张提交《延迟付款承诺》等证据。《延迟付款承诺》加盖某公司名称字样印章印迹,载明某公司应支付赵某某离职补偿款48000元。本委认为,某公司未到庭,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故本委对《延迟付款承诺》予以采信。赵某某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8000元,与《延迟付款承诺》相符,本委对此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赵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四万八千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赵 龙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硕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