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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14928号孙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14928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某公司员工。
申请人孙某(以下简称孙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赵龙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于2025年1月8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3210元。
经查、本委认定:双方确认某公司欠发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6605元。某公司主张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孙某的经济补偿,庭后会积极协调足额支付相应款项。本委认为,某公司应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差额4660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
一、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差额四万六千六百零五元;
二、驳回孙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赵 龙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硕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