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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03952号朱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日期:2025-11-04 14:48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03952号

申请人牛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

负责人张某。

申请人牛某(以下简称牛某)申请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侯毅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牛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4年12月24日刊登公告向某公司送达了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某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工资168000元。

证明其主张。牛某未就聊天记录当事人身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委对该证据及其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基于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驳回牛某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牛某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侯 毅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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