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00372号孔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00372号
申请人孔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孔某(以下简称孔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侯毅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孔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某及孔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某于2024年8月5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1、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13814.74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
经查、本委认定:孔某于2023年4月21日入职,月工资8000元。某公司主张双方签订薪酬变更协议约定于2024年4月1日起月工资变更为4000元,其公司已足额支付工资,2024年5月14日孔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协商一致于2024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某公司提交薪酬补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孔某确认双方再无劳动纠纷,其所有应得利益已结清,并承诺不再向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协议书未显示存在应支付工资及补偿金款项。孔某不认可薪酬补充协议真实性,认可其余证据真实性,主张其仅签署有于2024年4月起月工资调整为7000元的薪酬变更协议,2024年5月7日其以公司多次降薪为由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公司承诺支付2天未休年假工资、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工资差额部分,但实际均未支付。孔某提交工作时间制度、离职申请邮件、离职证明、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纳税记录)、考勤表、收入及个税信息、实际工资表、测算工资表证明其主张。某公司不认可考勤表、实际工资表、测算工资表真实性,认可其余证据真实性,主张其公司不曾作出孔某上述主张承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孔某未就其关于公司承诺的主张提交证据证明,故本委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孔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致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的情形,故本委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予以采信。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孔某确认双方间不存在劳动争议且承诺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现其另行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委对其全部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孔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孔某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侯 毅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田 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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