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仲裁裁决书公开>>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自贸区企业裁决书公开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11502号刘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日期:2025-10-28 15:17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11502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刘某(以下简称刘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霞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刘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5年1月21日向某公司送达了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1、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26日工资22344.82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4000元;3、支付2023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482.76元;4、支付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克扣工资5246.05元。

经查、本委认定:刘某自述2023年10月30日入职某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岗位为设计总监,入职时月薪24000元,2024年4月起月薪涨至27000元,约定每月15日至20日银行转账支付上个自然月工资,正常工作至2024年11月26日,工资支付至2024年10月。2024年11月26日其向公司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漏缴6个月,严重影响生活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每年应享受5天法定年假,在职期间已休年假3天,存在2天未休年假。其第4项请求的克扣工资为社保个人承担部分,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公司每月均从其工资中扣除了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部分,但未实际缴纳,故要求将扣除的个人部分返还,社保问题已经向相关社保部门进行了投诉,社保部门已经进行处理。

刘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显示甲方为某公司,乙方为刘某,合同期限为2023年10月30日至2026年10月31日,尾页甲方处显示加盖有与某公司名称一致的印章印迹;提供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某公司为刘某缴纳了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显示有刘某入职某公司前已存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12个月的记录;提供的收入纳税明细显示扣缴义务人为某公司,所得项目小类为正常工资薪资,另显示有刘某所述2024年4月前收入24000元,2024年4月起收入27000元的记录。某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属放弃出庭、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应就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本委对刘某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并对刘某与某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

劳动者的工作时限、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情况均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范畴,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某公司未就刘某的上述情况进行相关说明及举证,故应就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委对刘某有关上述主张均予以采信。依据相关工资支付规定,某公司应向刘某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工资22344.82元。

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的义务,根据刘某所述,某公司已为其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其有关2024年6月至10月未缴纳社会保险问题已通过相关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处理,故本委对其依据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支付2024年6月至10月克扣工资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因某公司未就刘某年休假情况进行相关说明及举证,故应就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委对刘某有关年假的主张予以采信。依据相关年休假的规定,经折算,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刘某应享受年假不足1天,不符合支付未休年休假的条件;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应享受年假天数为4天,其自述已休年假3天,故某公司应向刘某支付1天未休年假工资2482.76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刘某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期间工资二万二千三百四十四元八角二分;

二、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至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二千四百八十二元七角六分;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刘某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张 霞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关晓宇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