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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23305号热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日期:2025-10-28 15:06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23305号

申请人热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朝阳区。

负责人马某。

,某公司员工。

申请人热某(以下简称热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要求支付绩效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秦倩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热某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热某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为:支付绩效工资2000元。

经查、本委认定:热某于2025年3月25日入职某公司,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客户管家及运营,每月8至10日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2025年4月2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止…甲方将于解除日次月公司统一发薪日向乙方支付…双方兹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争议…均已全部解决,双方不存在任何纠纷…”)。

关于绩效工资热某主张入职时2025年3月发放了绩效工资,其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绩效工资未支付,双方签署协议时未到发薪日。某公司称双方未约定绩效工资,(激励奖金2000元),未支付2025年4月的激励奖金,系根据经营情况发放,未书面约定,,2025年4月的基本工资已支付,且双方已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已无劳动争议。

本委认为,双方签署的》内容载明“甲方发放乙方的工资至解除日”,该协议书签署日期为2025年4月23日,尚未到某公司的发薪日,热某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时无法知晓工资的支付情况。某公司认可存在激励奖金(领导口头表达为绩效工资),虽主张该激励奖金为“根据经营情况发放”,但未就该主张举证,且2025年3月发放了,故本委采信热某关于其存在的主张。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支付热某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热某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激励奖金(绩效工资)二千元。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热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秦 倩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苏子怡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