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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11336号孔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日期:2025-10-28 15:01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11336号

申请人孔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公司员工。

申请人孔某(以下简称孔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赔偿金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秦倩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孔某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某、赵某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孔某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查、本委认定:孔某于2024年8月19日入职,担任销售经理,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自然月计薪,2024年9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某公司称孔某试用期工资标准为:月基本工资10800元(转正工资13500元的80%)+500元综合补贴(根据出勤),其出勤至2024年9月20日(其中2024年9月14日事假0.5天),工资支付至2024年9月20日,应发工资9214元(包含3.5天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孔某主张其转正工资为14000元(13500元+500元固定支付补助),试用期月工资为11200元(14000元的80%),认可其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出勤及工资支付数额,否认该工资中包含解除补偿。某公司未就500元综合补贴的支付形式举证。

某公司称孔某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2024年8月、9月绩效考核均不合格),故2024年9月20日提前3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3.5天工资标准补偿作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提供《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内容显示“在试用期内,您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对于该岗位试用期的期望和要求”)、《智扬体育管理制度培训确认表》(内容显示“培训时间:2024/9/2…培训课程名称:绩效管理制度及相关内容…”)、《销售人员试用期绩效管理制度》、《4A事业部绩效考核表-试用期》、《孔某2024年8月份考核表》(内容显示“绩效得分7.33”)、《孔某日报及周报汇总文件》为证。孔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否认证明目的,否认公司的主张,称2024年9月2日对其进行的绩效制度培训,故其否认2024年8月绩效考核结果,其2024年9月工作未满整月,亦否认其未达成该月考核,因此,孔某否认其存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符合公司对于该岗位试用期的期望和要求”情形,主张系违法解除。

本委认为, 某公司未就500元综合补贴的支付形式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孔某关于该补贴系固定支付的主张。双方均认可工资支付至2024年9月20日,均认可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出勤及应发工资数额,经计算,该期间某公司多支付1747.33元工资,故本委采信某公司关于该金额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的主张。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负有举证责任。某公司以孔某“不符合公司对于该岗位试用期的期望和要求”(2024年8月、9月绩效考核均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孔某于2024年8月19日入职至2024年8月31日、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0日均未满整月,均未达到月度考核时间,就此某公司未给出合理解释;孔某认可2024年9月2日参加《某公司体育管理制度培训》,某公司亦未就2024年8月已执行月度绩效考核举证;某公司未就2024年9月孔某的绩效考核结果举证,孔某否认2024年9月绩效考核不合格,综上,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某公司解除行为事实依据不足,已构成违法解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支付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鉴于某公司已支付孔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1747.33元,因此某公司应当支付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452.67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孔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九千四百五十二元六角七分;

二、驳回孔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孔某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秦 倩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子怡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