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08664号纪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08664号
申请人纪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纪某(以下简称纪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董鹏程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纪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2025年3月11日向某公司刊登公告送达了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某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为: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6日工资7494.25元。
经查、本委认定:纪某主张其于2021年5月17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健康管理师,双方签订有3年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构成为8500元+提成(不固定),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6日正常出勤,工资共计7494.25元未支付(提成具体金额现已无法查询),2024年5月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为1196.5元,2024年5月16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纪某为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劳动合同为证,该证据显示甲方为某1公司,乙方为纪某,期限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16日,落款处显示有与某1公司名称一致的印章印迹和纪某签名字样。另查明,某1公司系某公司的曾用名,某公司未到庭,属于放弃举证、质证及申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及纪某有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
纪某为证明某公司拖欠其工资7494.25元的主张提供了薪酬确认单为证,但该证据为照片打印件,本委无法核实其公章等的真实性,纪某称某公司人事通过钉钉向其发放薪酬确认单的文档,其签字后给公司,公司盖完章之后扫描向其发送,纪某当庭出示了钉钉聊天记录中文档的原始载体,但已无法显示聊天相对方的身份,故纪某提供的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某公司认可拖欠其工资共计7494.25元。
某公司作为劳动关系的管理方,未就纪某的月工资标准、出勤情况、工资支付情况举证,故本委对纪某有关上述事项的主张予以采信。纪某主张现已无法查询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6日期间的提成金额,亦未提供客观有效证据以证明其应享有的具体提成金额,故本委对纪某有关要求某公司支付提成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经核算,某公司应支付纪某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16日工资3493.16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纪某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工资三千四百九十三元一角六分;
二、驳回纪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纪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董鹏程
二〇二五年 月 日
书记员 龚 勋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