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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18843号王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日期:2025-10-28 14:49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1884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王某(以下简称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郑檬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王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5年6月10日向某公司送达了申请书、立案通知书、送达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的请求事项为:1、支付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11日工资11717元;2、支付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2月11日延时加班费2786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000元;4、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额外一个月工资8000元。

经查、本委认定:王某主张其2024年12月10日入职某公司并建立劳动关系,担任拍摄剪辑岗位,双方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王某提交了《劳动合同书》为证,显示甲方为某公司,乙方为王某,合同期限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6年12月9日,试用期2个月,显示有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印迹及王某的签字字迹。某公司未出庭反驳或发表质证意见。本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王某就其主张的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显示有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印迹,某公司未出庭质证,故本委采信该证据的真实性及王某关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

关于工资,王某主张其每月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津贴6500元(固定发放)+饭补25元/天,试用期工资80%,每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其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11日期间正常出勤,工资未支付,公司未缴纳五险一金及个税。王某提交了《薪资确认单》为证,显示“王某先生:……公司将为您提供如下薪资待遇: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津贴6500元,饭补25元/天,试用期薪资按照80%发放,饭补25元/天……”,显示有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印迹及王某的签字字迹。某公司未出庭反驳或发表质证意见。本委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就上述情况均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且王某提交的《薪资确认单》明确载明其工资标准并显示有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印迹,某公司未出庭质证,故本委对王某的相关主张予以采信。某公司应支付王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11日工资11015.8元。

关于解除,王某主张2025年2月11日公司无故以口头形式将其辞退,其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其解除,其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本委认为,王某主张2025年2月11日公司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未出庭反驳与回应,故本委采信王某的该主张。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对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就解除事实和处理依据均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王某关于公司系违法解除的主张。某公司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王某要求支付4000元不高于法定标准计算的数额,本委予以支持。上述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额外一个月工资的情形,故王某的该项仲裁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延时加班费,王某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加班60.6小时,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王某提交了钉钉打卡为证,该证据为截图打印件,未出示原始载体。本委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王某虽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加班,但其提交的钉钉打卡为截图打印件,未出示原始载体,本委无法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及来源,王某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故其关于延时加班的主张证据不足,本委不予采信,其关于支付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2月11日延时加班费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工资一万一千零一十五元八角;

二、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千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郑 檬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钱 雪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