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10442号李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1044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李某(以下简称李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李飒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李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12月30日向某公司送达了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1、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工资15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500元。
经查、本委认定:李某主张其于2023年12月27日入职某公司,月工资7500元,其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均正常工作,但该公司未支付工资,其因拖欠工资于2024年11月30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未到庭但提供有离职申请表,其上显示入职时间2023年12月27日,辞职原因:个人职业规划,本人因以上原因辞去现职,申请最后工作日2024年11月29日,有李某签字字迹,有某公司公章印迹。李某认可离职申请表中其签字的真实性,但主张实际解除原因为拖欠工资,为了避免后续影响才写的个人原因。
根据离职申请表,本委对李某有关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月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出勤等情况举证,但该公司未就上述情况说明并举证,故本委采信李某有关上述情况的主张,李某要求某公司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1月29日工资15000元不高于按法律规定的计算数额,本委予以支持。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申请表显示为李某因个人职业规划辞职,不足以证明其因拖欠工资提出解除,故本委对此不予采纳,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李某二〇二四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工资一万五千元;
二、驳回李某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李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李 飒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关晓宇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