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00902号王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5]第00902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南某。
委托代理人梁某。
申请人王某(以下简称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马驰野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王某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某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1.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22816.28元;2.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8月23日电话费补贴1600元;3.支付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8月23日涨薪3%部分工资差额1800元;4、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1日年中奖金10210元。
经查、本委认定:王某于2014年3月24日入职某公司,其月固定工资为10210元,2024年5月、6月某公司按照4505.93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7月、8月均按照4599.19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截至开庭当日双方劳动关系存续。
王某此前曾向本委就待岗工资差额等事项提起仲裁申请,即京朝劳人仲字[2024]第13615号案件,该案裁决书已生效,该案裁决确认某公司自2024年1月23日开始安排的待岗缺乏事实依据,支持待岗期间工资差额,对王某有关享有每月400元电话补贴的主张未予采信。本案就后续待岗期间未有证据证明发生新事实,故某公司应支付王某本案请求期间待岗工资差额21404.41元;本委对王某要求支付电话补贴1600元的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王某主张按照以往惯例,每年3月会对上一年度工作进行评估后涨薪,其2023年度评估成绩是M级,对应涨薪比例3%,未就此约定情况举证,其提供的《员工手册》中亦无明确制度依据,某公司亦不认可其主张,故本委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其此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王某认可其要求支付的“年中奖金”即《员工手册》规定的绩效奖金,该条规定“公司根据当年经营状况,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发放绩效奖金及奖金数额”,且规定为激励性质,并未体现出可按周期固定支付或折算的内容,王某认为不能享受该奖金系因公司违法安排待岗导致,但根据上述制度规定可知该奖金并非待岗引发的直接损失,故其此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二〇二四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期间工资差额二万一千四百零四元四角一分;
二、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马驰野
二〇二五年X月X日
书记员 杨嘉琪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