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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劳人仲字[2024]第14007号独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日期:2025-01-26 15:14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4]第14007号

申请人独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某公司员工。

申请人独某(以下简称独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郭淑娴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独某与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独某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为: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0日工资4000元。

经查、本委认定:独某于2023年4月10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厨师一职,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2023年11月实发工资9490元,2023年12月实发工资11829元,2024年1月未发放工资。

关于工资标准。独某主张2023年11月起调整为12000元/月,未就此主张提交证据。某公司主张未查询到独某涨薪记录,实发工资中超出9000元的部分为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独某未就其有关调整工资标准的主张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其相关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2024年1月工资。某公司主张2024年1月未发放工资是因未查询到独某出勤记录,不清楚独某正常工作至何时。独某主张其正常工作至2024年1月10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0日每天上班,据此提交了聊天记录与出勤记录为证;聊天记录显示1月22日独某称“老板我这个月工资没发”,对方回复“你没回来上班,工资就进到店里的福利费,给大家分奖金了”,独某表示“老板,不能这么算吧”;出勤记录显示有独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0日正常、2024年1月11日公休、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1月31日事假相关内容。某公司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出勤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其不清楚独某是否到岗上班,有员工反馈独某请假、旷工,但其不清楚独某从哪天开始请假,其公司使用手写方式及企业微信关联的考勤机打卡方式记录考勤,但未查询到独某打卡信息,无证据提交。出勤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事项,其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称其不清楚独某正常工作至何时,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独某存在因个人原因无故不到岗的行为,另结合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聊天记录所载内容,本委对独某有关其正常工作至2024年1月10日的主张予以采信。劳动者提供劳动,享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结合本委采信的工资标准与出勤情况,某公司应支付独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0日工资3310.34元(9000元/21.75天*8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独某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工资三千三百一十元三角四分;

二、驳回独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独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郭淑娴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阳阳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