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朝劳人仲字[2024]第07724号孙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4]第07724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伍某,某公司员工。
申请人孙某(以下简称孙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康乐乐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孙某以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伍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申请称:我2022年7月22日入职某公司,岗位模型师,月工资12000元,公司入职时承诺我有十三薪,但一直未支付。现请求:支付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资12000元。
某公司辩称:一、孙某主张的13薪,属于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的福利待遇。不属于工资范畴。公司享有结合员工表现、公司经营业绩,自行决定最终是否发放的权利。1、孙某与公司仅仅只是在入职之前针对工资及“十三薪”福利进行协商,入职之后双方并未就“十三薪”达成一致意见,并入合同中,薪资及福利待遇一切应以劳动合同为准。2、因新冠疫情2022年度公司效益不好,于2022年10月13日与孙某签署了劳动合同之补充协议,孙某认同公司因疫情导致效益差,经营困难,同意降薪。3、因新冠疫情导致公司效益差,2022年底公司全部员工都未享有“十三薪”的福利。4、孙某入职公司5个月,处于试用期阶段,根据考勤记录2022年12月12日,15日,23日未出勤打卡及12月2日,13日,19日,21日,22日,28日,29日,30日等多次出勤实际未满8小时,以此可以证明该员工有经常迟到、早退的行为习惯,毫无时间观念,工作态度不好,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同时属于严重违纪被开除,也不应该再享有公司的任何福利。5、 根据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内容:甲乙双方应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国家从未强制要求公司必须有“十三薪”,因此我公司也从未承诺必须给与到员工“十三薪”的福利。6、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中关于第四条、劳动报酬的第十三条规定内容: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等公司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孙某本次属于第三次仲裁,其行为举止属于针对恶意公司行为。综上,薪酬待遇应以劳动合同的内容为准,奖金福利公司有权根据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
经查:孙某2022年7月22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模型师。孙某主张入职时招聘人员口头承诺有十三薪,标准为一个月工资12000元。某公司认可十三薪标准为12000元,但主张支付条件为公司经营状况以及个人表现均良好,未支付孙某2022年十三薪的原因为:1、孙某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态度差;2、2022年公司整体经营效益不佳,未盈利。孙某不认可公司主张的上述情况。某公司未针对十三薪的发放条件举证。
孙某于2023年12月1日就本案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庭审笔录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举证,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应承担不利后果。某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十三薪的约定,虽其主张孙某不符合支付十三薪的条件,但某公司未就双方针对十三薪的支付条件存在约定举证,孙某亦不认可,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据此,经本委折算,某公司应支付孙某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十三薪5275.86元。
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孙某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十三薪五千二百七十五元八角六分;
二、驳回孙某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孙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康乐乐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田瀚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