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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劳人仲字[2024]第11955号王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日期:2024-07-30 15:31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4]第11955号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柴某。

申请人王某(以下简称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霞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4年3月12日刊登公告向某公司送达了申请书、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5日工资12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000元。

经查、本委认定:王某自述2023年4月3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通过支付宝e签宝小程序进行的电子签,2023年6月5日某公司与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仍是通过支付宝e签宝小程序以电子签形式签署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载明其税前月工资12000元,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5日解除,未发放薪资期间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5日,最晚于2023年12月31日发放,另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000元,分12期支付,最晚于2024年6月15日前支付完毕,至开庭当日工资及经济补偿均未支付。

王某就其主张提供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电子签形式的《劳动合同》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且当庭展示了支付宝e签宝小程序,其中《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有某公司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支付宝e签宝小程序中合同列表项下已完成中显示有某公司作为发起方向王某发送《劳动合同书变更协议》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记录,其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甲方为某公司,乙方为王某,所载劳动关系解除、未支付工资周期及经济补偿情况与王某表述一致,落款甲方处加盖有与某公司名称一致的电子印章印迹,乙方处有王某签字。某公司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属放弃出庭、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应就此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本文对王某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对王某主张与某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予以采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载明未付工资期间、相关补偿金数额及分期支付约定,某公司未就已实际履行完毕支付义务进行相关说明及举证,故本委对王某主张的支付情况予以采信,某公司应根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向王某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工资12000元及经济补偿6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支付王某二〇二三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工资一万二千元;

二、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支付王某经济补偿六千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张 霞

二〇二四年五月 日

书记员 关晓宇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