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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劳人仲字[2023]第08794号青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日期:2024-05-31 11:58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4]第08794号

申请人青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人青某(以下简称青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霞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青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4年1月30日刊登公告向某公司送达了申请书、立案通知书、送达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某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工资120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000元;3、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未休年假工资900元。

经查、本委认定:青某自述2021年12月20日入职某公司,岗位运营支撑部分发,月工资标准(2023年4月之前是7000元,2023年4月起8000元),正常出勤至2023年7月30日,2023年7月30日当天晚上领导在公司集团工作群中发通知载明为了配合警方调查,自2023年7月31日起职场关闭一周,员工放假一周,后续情况另行通知,2023年8月6日晚上再次发通知载明因配合警方调查还未结束,员工继续放假一周如有情况另行通知,2023年8月13日仍然通知放假一周,未说明放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之后未通知过复工,属于不了了之状态,其与公司劳动关系于2023年8月16日解除,系其本人提出,解除事由为未足额发放工资。工资正常支付至2023年6月,2023年7月起未发放工资,其工资主张至2023年8月11日。另主张,其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根据工作时间计算2023年应有3天年假,2023年年假只休了0.5天,剩余2.5天未休。

青某就其主张提供了《劳动合同》2份、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微信群信息,其中2份《劳动合同》显示甲方均为某公司,乙方均为青某,合同起始限期为2021年12月20日,最后终止日期为2025年12月20日,尾页甲方处均加盖有与某公司名称一致的合同专用章印章印迹,乙方处均有青某签字;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青某社保缴纳单位为某公司;微信群信息中显示有青某所述放假信息。某公司未到庭就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与反驳,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对青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管理方,应当就劳动者工作时限、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及解除等情况举证,某公司未就上述情况说明并举证,故本委采信青某的上述相关主张。依据相关工资支付规定,某公司应支付青某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工资11310.34元 。

依据相关解除规定,青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事由符合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情形,故某公司应向青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4666.67元。

某公司未就青某2023年年休假情况进行相关说明及举证,故本委对青某有关2023年年休假主张予以采信。依据相关年休假规定,本委对青某要求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9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青某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工资一万一千三百一十元三角四分;

二、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青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万四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

三、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青某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九百元;

四、驳回青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青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张霞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正轩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