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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朝劳人仲字[2024]第08791号范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裁决书

日期:2024-05-31 11:57 来源:朝阳区公共服务中心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朝劳人仲字[2024]第08791号

申请人范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人范某(以下简称范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霞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范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4年1月30日刊登公告向某公司送达了申请书、立案通知书、送达出庭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但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某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工资25000元;2、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项目奖金60000元。

经查、本委认定:范某自述2023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岗位游戏内容运营,月工资标准为底薪14000元、提成(不固定根据项目收益),正常出勤至2023年7月30日,2023年7月30日当天晚上领导在公司集团工作群中发通知载明为了配合警方调查,自2023年7月31日起职场关闭一周,员工放假一周,后续情况另行通知,2023年8月6日晚上再次发通知载明因配合警方调查还未结束,员工继续放假一周如有情况另行通知,2023年8月13日仍然通知放假一周,未说明放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之后未通知过复工,属于不了了之状态,工资正常支付至2023年6月,2023年7月起未发放工资,其第1项请求为底薪,主张至2023年8月11日,其认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8月11日解除,第2项请求实际上是提成。

范某就其主张提供了《劳动合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微信群信息,其中《劳动合同》显示甲方为某公司,乙方为范某,合同限期为2023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1日,尾页甲方处加盖有与某公司名称一致的合同专用章印章印迹,乙方处有范某签字;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范某社保缴纳单位为某公司;微信群信息中显示有范某所述放假信息。某公司未到庭就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与反驳,应就此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对范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予以采信。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管理方,应当就劳动者工作时限、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等情况举证,某公司未就上述情况说明并举证,故本委采信范某的上述相关主张。依据相关工资支付规定,某公司应支付范某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11日工资19793.10元(14000元+14000元÷21.75天×9天)。

范某未就提成主张进行有效举证,故其有关要求支付提成(项目奖金)的请求,缺乏有效证据,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范某二〇二三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工资一万九千七百九十三元一角;

二、驳回范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范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张霞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正轩

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