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日期:2016-12-01 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16年修订)
1 总则
1.1朝阳区基本概述
1.2朝阳区突发事件特点、发展趋势和分类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目的和依据
1.5适用范围
1.6事件等级
1.7朝阳区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2办事机构
2.3专项应急指挥部机构
2.4专家顾问组
2.5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2.6基层应急机构
2.7组织体系框架(见图1)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3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指挥协调
4.4响应升级
4.5处置措施
4.6现场指挥部
4.7社会动员
4.8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4.9应急结束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3保险
5.4调查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通信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物资保障
6.8资金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气象服务保障
6.11技术开发与储备
6.12法制保障
6.13应急产业发展保障
6.14宣传教育
6.15培训
6.16应急演练
7 附则
7.1监督检查与奖惩
7.2预案管理
8 附件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8.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表3)
8.3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见表4)
1.1朝阳区基本概述
朝阳区位于北京城区东部,是首都核心功能的重要承载区和国际交往的重要窗口,也是连接首都核心区与北京城市副中心的重要通道。辖区总面积470.8平方公里,下辖24个街道、19个乡,常住人口395.5万人,是北京市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城区,也是高端要素聚集、服务业发达的重要区域。
1.2朝阳区突发事件特点、发展趋势和分类
1.2.1朝阳区突发事件特点
朝阳区作为首都的发展大区,具有特殊的地位,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集聚,经济、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又属城乡结合部,存在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影响大、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显著特点。
存在人为致灾因素。道路交通、城市生命线、火灾事故等事故灾害较为突出,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有所增加;拖欠农民工工资、金融诈骗、拆迁和占地补偿以及其他经济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聚集和上访事件仍高位运行。
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严重。朝阳区城市要素高度集聚,损失的放大效应突出。突发事件往往会对城市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较大冲击。
应对和处置难度较大。朝阳区有众多的驻区中央、市属单位、部队、境外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处置突发事件的难度。
1.2.2朝阳区突发事件发展趋势
大风、暴雨、冰雪和雷电等气象灾害是朝阳区的主要自然灾害;城市路桥事故和交通安全、火灾事故、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空气重污染)、信息安全等仍将是朝阳区的主要事故灾难。重大群体性事件、新发或烈性传染病、食品安全、破坏性地震、恐怖袭击等将是主要潜在致灾因素。
1.2.3朝阳区突发事件的分类
朝阳区突发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23分类、45种(见表1)。
表1 朝阳区突发事件分类一览表
4大类
|
分类
|
种类
|
自 然 灾 害
|
水旱灾害
|
水灾
|
气象灾害
|
暴雨、暴雪、道路结冰、大风、沙尘暴、大雾、冰雹、雷电、干旱、高温、低温等极端天气
|
|
地震灾害
|
破坏性地震
|
|
生物灾害
|
林木有害生物疫情
|
|
森林火灾
|
森林火灾
|
|
事 故 灾 难
|
工矿商贸等
企业安全事故
|
危险化学品事故
|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
|
||
火灾事故
|
火灾事故
|
|
交通运输事故
|
道路交通事故
|
|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
|
||
公共电汽车运营突发事件
|
||
铁路行车事故
|
||
民航飞行事故
|
||
城市公用设施
安全事故
|
特种设备事故
|
|
道路突发事件
|
||
桥梁突发事件
|
||
燃气事故
|
||
供水突发事件
|
||
排水突发事件
|
||
供热事故
|
||
电力突发事件
|
||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公网、专网、无线电)
|
||
市政管线突发事件
|
||
人防工程事故
|
||
辐射事故
|
辐射事故
|
|
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事件
|
空气重污染天气
|
|
突发环境事件
|
||
公共卫生事件
|
传染病疫情
|
重大传染病疫情
(鼠疫、炭疽、霍乱、非典、流感等)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
|
食品安全
|
食品安全事件
|
|
职业危害
|
职业中毒事件
|
|
动植物疫情
|
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
|
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
药品安全事件
|
|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
恐怖袭击事件
|
恐怖袭击事件
|
重大刑事案件
|
重大刑事案件
|
|
经济安全事件
|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
|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
||
粮食供给事件
|
||
金融突发事件
|
||
涉外突发事件
|
涉外突发事件
|
|
群体性事件
|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
|
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
|
||
重大群体性聚集或突出上访事件
|
||
其他
|
新闻舆论事件
|
|
旅游突发事件
|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继承和巩固近年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保障重大活动的经验成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安全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出发,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确保各级、各部门全面履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底线思维,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为首要出发点,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坚持依法应对的原则。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应急管理配套规定与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的原则。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城市安全运行各个环节,强化基础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京津冀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专业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遇有突发事件由专业部门负责处置和应对,建立区、街道(地区)办事处(或重点地区管委会)两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区、街道(地区)办事处(或重点地区管委会)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由区或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在京单位、企事业单位。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依靠广大居民,发挥“朝阳群众”“朝阳物业”等积极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实现突发事件应对的社会化、多元化。
1.4目的和依据
制定符合朝阳区特点的总体应急预案,对于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1.4.1目的
针对朝阳区突发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应急总体预案,主要达到以下目的:
(1)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
(2)通过规范突发事件的响应分级,确定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的启动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3)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应急资源,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
(4)通过整合现有突发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5)通过总体应急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朝阳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境外涉及朝阳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朝阳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具体分级参照北京市标准执行。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和有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区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1.7朝阳区应急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分区、街道(地区)办事处两级管理;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与职责
2.1.1北京市朝阳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对于重大以上且影响全区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相关处置工作由区委统一领导,协助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应对处置。
2.1.2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副书记(主管政法工作)和主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委员由分管行业(系统)、区域突发事件的区政府领导,以及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公安朝阳分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担任。区应急委总协调人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或主管领导担任。
2.1.3 区应急委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审议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审定;
(3)在市应急委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服务保障等工作,并协调配合市应急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属有关部门处置应对;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4)在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驻区中央、市属单位和驻区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5)分析总结全区年度应对突发事件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北京市朝阳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同时加挂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牌子。
2.2.2区应急办工作职责
协助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各类由我区直接应对和处置的突发事件,承担区应急委的日常具体工作,负责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管理工作。根据区应急委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我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
2.2.3区应急指挥中心设有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委的指挥平台。
2.3专项应急指挥部
2.3.1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包括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等,共计15个。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区领导担任。
(1)贯彻落实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我区应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本行业领域(系统)的风险评估工作;
(4)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应应急演练,指导成员单位及街道(地区)办事处和本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制定分预案和组织相应应急演练工作;
(5)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指挥我区相关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服务保障工作;
(6)分析总结我区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本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8)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3.3除以上专项应急指挥部外,如发生其他突发事件,由分管区领导和区委、区政府相关主责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成立临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指挥和处置等应对工作。
2.3.4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相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区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信息办;
区反恐和刑事案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公安朝阳分局;
区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委;
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朝阳交通支队;
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计生委;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督局;
区人防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防局;
区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地震局;
区重大动植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委;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朝阳消防支队;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均由所设置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2.3.5区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指挥协调和应对处置等工作。
2.3.6突发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食药局等部门是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主要保障部门;区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分工见表2。
驻区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3.7主责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作和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
2.4专家顾问组
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分别聘请专家,统筹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专家库。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2)对较突出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评估、恢复重建等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5重点地区应急机构
CBD、奥林匹克公园、中关村朝阳园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在区应急委领导下,依法参与或指挥协调本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或先期处置工作。
2.6基层应急机构
2.6.1街道(地区)办事处设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区应急委领导下,负责参与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服务保障等应对工作。参与、配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开展本地区内各类一般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配合区相关部门或自行开展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2.6.2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所属街道(地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区政府及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7组织体系框架(见图1)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区应急办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3.1.2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1.3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各类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3.1.4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与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区应急办,并通报区相关部门。
3.1.5区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和区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分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映的各类信息,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街道(地区)办事处应积极从城市生命线类系统(12319城建热线、96310城管热线、96116自来水热线、96159排水热线、95598电力热线、96777燃气服务热线、96096热力热线)获取相关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收集并向区应急办和区相关部门报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3.1.6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宣传部、区维稳办、区信息办、公安朝阳分局等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舆情快速收集研判机制,及时收集新闻媒体对我区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渠道的舆情动态,快速核实、评估影响、及时回应,并向区应急办通报。
3.1.7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办负责全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工作的监督和综合管理。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等级、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以及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和发布权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2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发布等级规定详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3.2.3预警发布和解除
(1)市级预警转发。市有关部门发布的涉及我区的蓝色、黄色预警,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后直接转发落实,并报区应急办备案;橙色预警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报区主管领导后直接转发;红色预警由区应急办报区应急委主任后直接转发。转发预警解除按上述同等权限执行。
(2)我区预警发布和解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区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可发布本地区预警信息,并同时报市应急办及市有关部门备案。
我区域内蓝色、黄色预警,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报主管区领导批准后,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区应急办备案;我区域内橙色预警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区应急办分别报请区应急委主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区应急办或授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红色预警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部门向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区应急办报请区应急委主任批准后,由区应急办负责发布和解除。
区防汛预警的发布和解除部门权限按上升一级执行。
(3)对于可能影响我区以外其他地区的我区域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办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及时上报市应急办或相关单位,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3.2.4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政府工作措施及公众预警响应建议和咨询电话等内容。
3.2.5预警响应
根据发布预警级别,按照即将发生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我区应急力量能够应对处置和控制的能力,分类实施四种级别预警响应。
(1)蓝色、黄色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时,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主责部门启动应急机制,指挥协调相关单位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根据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主责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应对准备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2)橙色预警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指挥部)启动应急机制,指挥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工作。根据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指挥部)主要领导负责应对准备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3)红色预警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由区应急委启动应急机制,指挥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组织全区应急力量,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工作。根据需要,由区应急委主任、区委和区政府主管领导、区应急办负责应对准备工作的组织指挥协调。
启动区防汛预警的响应机制按上升一级执行。
3.2.6预警响应措施
当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后,按照响应机制,相关部门要组织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责令有关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专家学者,同时责令相关技术骨干与应急力量一同进入待命状态,加强值班值守,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根据需要,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确保城市正常运行。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7区应急办和预警信息发布主责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的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和预警响应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8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相关部门应按照权限立即宣布解除预警。
3.2.9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户外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接到预警信息后,各相关主责单位要及时督促商场、公园、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交通场站、学校、医院、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手段及时传播预警信息。要加强对农村、社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区,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和单位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警报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取各种方式逐户逐人告知。
3.2.10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或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咨询联系电话,必要时通知紧急报警服务中心和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等单位,提供统一书面答复口径及相关情况,共同做好公众咨询、服务与反馈等工作。
3.3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环保、金融、旅游、商务等专业部门应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强化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和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及网络信息监测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逐步实现与北京市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与市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对接建设工作。
3.3.3区应急办会同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我区综合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地区、跨行业的风险综合监测与突发事件预警。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建立专业和区域风险管理系统,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送
区应急办、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强化信息初报、续报、核报和终报。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1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要及时向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尤其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必须立即向所属街道(地区)办事处报告,当遇有事态正在蔓延扩大,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突发事件,如发生火情、危险化学泄漏等,应在向所属街道(地区)办事处报告的同时,直接向区应急办(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街道(地区)办事处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4.1.2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区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
4.1.3对于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接报后必须立即报告区应急办。对于涉及到港澳驻京机构、港澳台人员,外国在京机构、人员或区驻外(港澳)派出机构、赴外(港澳)人员的事件,应立即同时通报区台办、区外办和区委宣传部。
4.1.4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持续续报工作。
4.1.5区应急办对于接报的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在报请区应急委相关领导批准后,按规定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
4.1.6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原因、事件类别、人员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影响范围、危险程度、发展趋势、潜在次生灾害、已采取的措施等,以及签发人、信息提供者或单位、联系方式等辅助性信息,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明确先期处置指挥员,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引导,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4.2.2街道(地区)办事处要第一时间组织群众转移疏散,调动应急力量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社会治安、后勤保障等工作,及时向区应急办和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并在上级单位到达现场后做好工作移交,同时继续做好相关配合和保障工作。
4.2.3事发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按照所属街道(地区)办事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迅速做好应急准备,开展自救互救,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安全隐患和受灾情况;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地区)办事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响应措施。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实际需要,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馆、商场、宾馆、饭店、公园等场所,提供应急避险安置服务。
4.2.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在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我国驻外(港澳)派出机构、中央国家部委做好境外领事保护工作。
4.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基本响应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3.1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权限、事态控制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分为三种级别响应。
Ⅰ级响应:当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或根据事态发展,突发事件有可能达到较大以上级时,或突发事件十分严重,发动全区应急力量应对仍不可控制,需要出动市应急力量应对和处置时,由区应急委启动应急机制,指挥协调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进行突发事件先期应对和处置工作。市相关部门组织应对处置后,在市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调度全区相关专业应急力量全力协助做好应对处置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根据事件的需要,区应急委主要或主管领导、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区应急办同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Ⅱ级响应:当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时,或根据事态发展,突发事件有可能达到一般级别时,或突发事件事态较为严重,但我区应急力量可以应对和控制时,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机制,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相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应急力量进行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根据事件的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和应对工作;事发单位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现场指挥部组建与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Ⅲ级响应:当发生小于一般的突发事件时,或突发事件事态较轻,个别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能够应对和控制,由相关主责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启动部门应急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应急力量进行先期应对和处置工作,主责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组织应急力量进行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根据事件的需要,由区主责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的主要或主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应由市属企业、行业(系统)应对和处置的,且级别在较大以下的突发事件,由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相应启动部门应急机制,在负责先期应对和处置的基础上,全力配合市主责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由区主责部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主管领导或区应急办赴现场协助指挥协调工作。
4.3.2区应急委决策指挥
当全区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根据突发事件可能或已经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或者由区应急办或区专项(临时)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并经区应急委主任或区应急委会议研究同意时,启动区应急委决策机制,由区应急委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决策指挥工作。
区应急委召开全会或专题会议,对以下工作作出决策部署:
(1)研究调整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等级级别;
(2)研究错峰上下班、学生停课、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区(景点)等重大决策;
(3)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我区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建议,依法启动社会动员机制;
(4)协调市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与资源支持或提请市委、市政府支持等;必要时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
区应急委决策指挥机制启动后,突发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仍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
4.3.3联合办公和综合协调督办
区应急委决策机制启动后,区应急办会同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在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联合办公机制,组织抽调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社会办、区农委、公安朝阳分局、朝阳交通支队、朝阳消防支队、区卫生计生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信息办等部门和武警等相关单位参与应对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指挥枢纽作用,为区领导处置决策发挥辅助参谋作用。区应急办根据事态发展,依据相关预案,经商有关部门并报请相关区领导批准后,实施相关措施;在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经区主要领导授权后,区应急办发挥指挥调度的职能。
4.4响应升级
4.4.1当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市应急委已启动首都地区应急联动机制或进入紧急状态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区委、区政府统一调度全区应急资源和应急力量,集全区之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主管领导、区应急办同时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工作。
4.4.2发生巨灾时,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体制机制和措施,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要立即协调全区应急力量,全面加强应急处置,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
4.5处置措施
4.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被困人员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其他障碍物等;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区委、区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区委政法委、区维稳办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6现场指挥部
4.6.1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托区相关专项(或临时)应急指挥部,依照“安全就近、通信畅通、方便指挥”的原则,由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提供合适的场所成立区现场指挥部,并设立明显标识。
现场指挥部可由指挥长、执行指挥及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根据突发事件响应机制,由赴现场指挥协调的区应急委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或主管区领导担任指挥长,主责部门主要或主管领导担任执行指挥;下设专业处置组、宣传信息组、治安交通组、综合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医疗救护组、专家顾问组等工作组,相关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工作组组长。
4.6.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后,区现场指挥部在市组建的现场指挥部或现场市领导和市相关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4.6.3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4.6.4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物资等资源,要首先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或登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4.6.5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应及时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启用应急通行证件,共同研究确定应急通行路线,并通报参与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对于没有应急通行证件的车辆,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应及时将车辆信息和行驶路线通报交通部门。
4.6.6由公安朝阳分局(或属地派出所)、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确定核心封控线、安全封控线,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加强现场人员及车辆进出现场的证件管理,做好现场秩序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委及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做好综合保障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场地、办公设备,以及饮食、流动厕所、环卫清洁等基本生活后勤保障。
4.6.7区信息办积极配合专业处置主责单位迅速建立与区应急指挥中心、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的通信联系,并搭建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的临时通信网络。在通信信号覆盖较弱的地区,及时借助卫星通信手段实现应急指挥畅通。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的快速采集与传送。
4.6.8主责部门应依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6.9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区应急委或区委、区政府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发布预警。
4.6.10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6.11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区外办、区台办、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6.1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和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4.7社会动员
4.7.1区应急委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7.2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提请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社会办、区农委统筹全区突发事件的社会动员工作。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区应急委报请区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4.8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4.8.1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领导下,由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影响范围,必要时,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上报区应急委领导的同时,应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4.8.3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由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发布工作。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宣传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等工作。
4.8.4专业处置主责单位应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公布,对于不实信息,及时发布准确信息,对于负面信息,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区委宣传部通过舆情信息监控系统平台及时获取舆情信息,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9应急结束
4.9.1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一般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或单位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属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4.9.3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在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适时启动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我区突发事件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和善后工作,统筹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和社会捐赠款物。善后处置工作负责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短期恢复与长远发展并重的原则,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5.1.2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评估。自然灾害的灾情数据由区民政局统一汇总、统计、上报,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统计数据可分别由区安全监督局、区卫生计生委、公安朝阳分局等部门、单位统一汇总、核实和上报。
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数据需经区善后工作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审核、区主要领导审定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对外公布;一般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数据需经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的主要领导审定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对外公布。
5.1.3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负责制定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修建计划,对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居民进行妥善安置;区卫生计生委、区农委等部门负责疫病控制工作;区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区环保局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并由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配合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朝阳交通支队、区信息办、朝阳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承担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应由区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并由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协助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基层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社会救助与抚恤
5.2.1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区商务委等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根据需要适时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区民政局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做好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接受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2.5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6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区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2.7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依法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和因灾伤亡的人员给予救助和抚恤,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进行认定和追认为烈士。
5.3保险
5.3.1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司法局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有关部门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3.2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4调查与评估
5.4.1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健全调查、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5.4.2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依据纪检监察及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建突发事件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3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 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6.1.1区应急办负责组织规划,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配合,建立我区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调度系统、无线通信指挥系统、图像监控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综合保障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
区应急办会同区信息办负责组织,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配合,推进物联网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推广工作,探索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示范工作。
6.1.2区信息办负责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配合,建立完善区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逐步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信息资源库,建立各类风险与隐患监控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急预案库、应急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应急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质量,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1.3区信息办、公安朝阳分局负责整合全区各级各类图像信息资源,完善我区图像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6.1.4区信息办负责组织,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6.2应急队伍保障
6.2.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朝阳消防支队组建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类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配合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工作,实施社会公众应急救助。
6.2.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或确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原则上应组建或确立至少1支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未组建区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相关行业部门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使用机制。
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部门,应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救援服务保障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给予一定的值班备勤、装备购置与维护、救援补偿费用。
6.2.3驻区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我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2.4应急志愿者队伍。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动员志愿者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公共安全与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教和普及,随时准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安抚等工作,在第一时间减少灾害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街道(地区)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2.5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职工成立兼职或专职应急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预警信息传递、协助开展先期处置、善后工作配合或专业处置等工作。
6.2.6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急队伍规划、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认定一批区级专业性应急队伍,组织制定应急队伍考核制度。
6.2.7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队伍的调度。区综合应急救援队由区应急办协调调度;区属专业应急队伍由主管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相关部门指挥调度;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需要调用其他应急队伍时,通过该队伍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应急办协调调度。驻京解放军、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组成的应急队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调用程序。应急志愿者队伍由组建单位统筹调度。其他省市及外国增援的应急队伍,由区应急委统一调度。
6.2.8区财政局要按照现行事权、财力划分原则,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逐步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应急队伍经费渠道,形成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
6.3通信保障
6.3.1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我区域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和广播电视传输网、有线无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网运营单位,建立我区信息安全与应急通信保障队伍。
6.3.2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区有线无线政务专网和800兆无线政务网为核心,形成覆盖区、街道(乡)、社区(村)的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3.3由区通信保障和信息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在800兆无线政务网、有线电视传输网、公网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区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街道(地区)办事处之间的联系。
6.4交通运输保障
6.4.1由区交通委牵头,朝阳交通支队、公安朝阳分局等单位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交通战备保障与常态交通运行、应急交通保障的统筹协调机制。
6.4.2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交通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等部门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区属公路、交通干线,并协助市相关部门尽快恢复市属道路、地铁、铁路、机场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6.5医疗卫生保障
6.5.1根据“分级救治、无缝衔接”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区卫生计生委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并组织协调全区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红十字会应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6.5.2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区卫生计生委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安全情况。区食药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
6.5.3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我区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6治安保障
6.6.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公安朝阳分局和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6.2由公安朝阳分局负责,武警朝阳支队及区武装部派出民兵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属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6.6.3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发生。
6.7物资保障
6.7.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种类,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本领域、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开展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补充、更新和监管体系建设等工作。
坚持实物储备和流动、能力储备相结合,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与规模大、信誉高、生产能力强的大型企业签订应急物资供应协议,进行流动及能力储备。
6.7.2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工商朝阳分局、区农委、区社会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掌握全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区食药局会同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应急药品和卫生物资储备目录与计划,组织和协调落实应急医疗救治基地的应急药品、物资装备,并负责应急药品的储备和供应。区民政局负责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实物储备。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储备管理。
6.7.3保障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7.4区属应急物资由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调用;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需要调用其他单位所属物资的,提出应急物资需求,经区应急办审核,报请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后,下达应急物资调拨指令。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掌握市、区应急物资底数,完善央地、军地物资供应调度渠道,逐步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资源共享和供应保障机制。市有关部门、其他区需要调拨我区应急物资时,由区应急委统一协调。
6.7.5必要时,区应急委可以以区政府名义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
6.8资金保障
6.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区财政局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6.8.2区财政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适时修订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相关使用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等。突发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的动用经区应急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6.8.3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事件;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6.8.4区应急办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相关部门对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申请。对于紧急情况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由资金使用主体会同区应急办根据实际需要,联合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启动特别紧急事项支出的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拨款事宜的手续。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区领导批示先行拨款,再补办手续。
6.8.5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8.6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援助。引入社会和市场机制,鼓励商业保险、再保险进入公共安全领域,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散机制。
6.8.7区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9.1区应急办、区地震局牵头,会同区农委、区社会办、区园林绿化局、区国资委、市规划委朝阳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和办法。
6.9.2由市规划委朝阳分局牵头,会同区民政局、区地震局等部门,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发展规划,并纳入区城市规划体系。区地震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体育局、区教委、区民防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地区)办事处依据规划,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维护,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在建设过程中应考虑应急避难的要求,配备必要设施,现有场地应补充建设必要设施。
6.9.3应急避难场所内应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应急通讯、应急物资供应,以及临时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规定,设置标志牌。
6.9.4区地震局负责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预案;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日常设施维护,并适时组织应急疏散演练,保证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运行正常。新建应急避难场所以及日常管理所需经费统一列入区财政支出。
6.9.5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根据突发事件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疏散预案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区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气象服务保障
由区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气象局应立即提供事件发生地及附近的天气情况,并尽快对未来天气情况进行预测,研究确定应对气象灾害或高影响天气的意见。
6.11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区科委负责,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提出科学配备的方案。
6.12法制保障
6.12.1在突发事件发生及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6.12.2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区法制办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13应急产业发展保障
充分发挥首都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集聚等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公共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协调组织联合攻关,鼓励引导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研发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处置、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利用政策扶持、政府采购等方式,促进公共安全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培育和发展公共安全科技和应急产业。
6.14宣传教育
6.14.1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基地建设规划,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6.14.2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区慈善协会等单位在区应急委领导下,协助区应急办开展有关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
6.14.3区属党政机关,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6.14.4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6.15培训
6.15.1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区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面向区属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政府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区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负责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与境外培训,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应急管理先进经验。
6.15.2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的培训
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团区委、区综治办、区民政局会同区应急办,组织协调区相关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6.16应急演练
6.16.1区应急办统筹全区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区级重点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全区综合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组织全区跨系统、跨领域的应急演练。
6.16.2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各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
6.16.3应急演练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5个阶段。应急演练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贴近实战、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保证安全”的工作原则。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7 附则
7.1监督检查与奖惩
7.1.1区应急委定期对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整改。
7.1.2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或者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3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和单位、街道(地区)办事处、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应根据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定期检查应急预案工作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7.2.1预案编制与制定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区应急委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编制工作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
7.2.2预案审查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负责审定。
7.2.3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
本预案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7.2.4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区应急办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2.5预案实施
2016年8月11日,区应急委第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对本预案的修订。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附件
8.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1)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总体应急预案:是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3)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应急委批准后以区政府或区应急委名义印发实施。
(4)部门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5)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6)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是指每年根据区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的政府预备费,经区政府批准后可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是指按照结余不结转的原则,每年在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固定额度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8)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是指为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而设立,由有关区领导(任总指挥)及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
(9)相关部门:是指与应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区委、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即区属相关部、委、办、局、队。
(10)有关单位:是指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列为区应急委组成单位,但不在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范围内的相关人民团体、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我区的机构等其他单位,包括区红十字会、区气象局、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铁路局、北京保监局、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等。
(11)CBD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是指北京商务中心区(CBD)、奥林匹克公园、中关村朝阳园、温榆河、文创实验区和金盏金融商务区等重点地区管委会。
(12)突发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13)应急演练:是指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针对特定的突发事件风险和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组织应急人员与公众,在预设条件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应急预案启动、预警与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保障等工作环节进行的应对过程训练。
(14)单项应急演练:由单一的应急机构针对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中涉及自身职责而组织的应急演练。注重在1个部门内,针对某1个特定环节或功能的检验。
(15)综合应急演练:由多个应急机构参与并共同针对相关的应急预案而开展的应急演练。在1个或多个部门内,针对多个环节或功能进行检验,并特别注重检验不同部门之间、条与块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
(16)本预案中表述突发事件级别“以上”的,为含本级别,表述“以下”的,为不含本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