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征收办制定的《朝阳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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