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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
  5. [发文字号] 朝政办发 〔2013〕 36号
  6.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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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办发〔2013〕36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3-09-04 17:43 来源:区政府办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朝阳区落实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

朝阳区落实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实施方案

(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三年八月)

    为深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朝阳区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需求出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坚持可持续发展,使老年人保障和优待水平与朝阳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公共资金投入上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引导社会力量承担老年人优待的义务;坚持城乡统筹、分类实施,在优待对象上,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坚持社会福利适度普惠原则,既要照顾特殊的、困难的老年人群,也要考虑大多数老年人的需求。
    二、社会保障内容
    (一)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本区户籍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高龄津贴,对本区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200元的高龄津贴。
    责任单位:区老龄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公安朝阳分局、各街乡
    (二)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有关规定,建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制度,向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乡
    三、社会优待内容
    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含港澳台和归国华侨)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以下相应的优待内容:
    (一)朝阳区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持优待卡的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提倡社会组织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实施免费或优惠的公园要在明显位置对免费或优惠的项目进行标示。
    责任单位:区园林绿化局、区旅游委
    (二)由区财政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北京民俗博物馆对持优待卡老年人免费开放;社区图书馆全部图书实行免费借阅。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实施免费或优惠的文化设施要在明显位置对免费或优惠的项目进行标示。
    责任单位:区文化委
    (三)由区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体育设施要为老年文体团队活动优先提供场地。提供各种优惠的公共场馆要在明显位置对优惠内容、项目进行标示。
    责任单位:区体育局
    (四)区、街(乡)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区、街(乡)电影公益放映机构每月为驻区老年人免费放映一场电影。
    责任单位:区文化委、各街乡
    (五)区、街(乡)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乡
    (六)大、中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提供“六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各医疗机构应对相关优惠项目在明显位置进行标示。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三优先”(就诊、出诊、建立家庭病床)服务。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所有优惠措施进行标示。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民政局
    (八)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
    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朝阳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关于老年人的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内容,将根据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精神另行制定。
    (二)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北京市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08〕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