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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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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成文日期] ----
  5. [发文字号] 朝政发 〔2013〕 12号
  6. [废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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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发〔2013〕12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日期:2013-09-04 16:49 来源:区政府办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4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区政府各项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离京出访、出差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五、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六、区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决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求真务实,精诚团结,勤勉廉洁,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七、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统筹配置城乡发展资源,落实区域功能定位,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八、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市政府宏观政策措施,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九、严格市场监管,健全准入制度,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保障有力的市场监管体系。
    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推动社会共建共享、和谐发展。加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
  十一、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二、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十三、关系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
    十四、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街乡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五、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民主党派渠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政府顾问、基层群众等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经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区法制办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及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政策规定,制发后要及时报送区法制办进行备案审查。
    十八、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区政府决策的涉及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经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会议进行决策。
    十九、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明确执法机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联动机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各领域公开办事制度。
    二十一、区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二、严格执行重要事项公示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应依法、及时、准确、主动地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三、区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负责地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
    二十四、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五、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二十六、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和行政投诉制度,确保信访和行政投诉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根据统一安排,认真做好信访接待的相关工作。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二十八、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权力结构科学化配置、权力运行规范化监督和廉政风险信息化防控三个体系建设,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二十九、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三十二、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及区委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和区政协全会情况;
    (三)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需向区委汇报、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区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和通过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大事项草案;
    (三)讨论和通过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计划,本区财政预决算;
    (四)讨论和通过重大财政性资金安排;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2次,星期一上午为例会时间。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区政府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议题邀请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三十四、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区政府重要工作、需要统筹协调的涉及全区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决定重大财政性资金安排;
    (三)研究有关人事任免、责任追究事项;
    (四)沟通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区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1次,星期一上午为例会时间。根据需要,安排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十五、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专题研究、协调、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工作或紧急事项。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六、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向区政府报送书面请示,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区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区政府报告并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三十七、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会议的,需向区长请假。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请假,需向主管区长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通报,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
    三十八、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第十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中央关于精简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问题,以及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转发。
    四十、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职能部门事项,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经协商后仍然存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一、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报送区政府的公文要注重质量和时效,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篇幅。需要区政府制发文件、提请区政府会议研究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请示性公文,经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前5个工作日报至区政府办公室。
    四十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遵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由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托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应按照职权和隶属关系行文,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和外事工作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区政府报文。
    四十三、报送区政府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送呈,重大事项报送区长审批。
    四十四、区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所请示的事项。
    四十五、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区长或主管副区长签发。其中,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区长、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由区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签发;区政府发布的令、决定、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区长签署。
    四十六、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属区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其中,重要事项报区政府领导审阅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七、切实精简公文,注重实效。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当是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部署或重要决定、意见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应是涉及全区某一方面重要工作,需要全区各单位相互配合、共同执行或周知的工作部署、相关规定或通知等。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
    第十一章 内事活动制度
    四十八、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实行统一报批。
    四十九、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均应提前5天将会议活动安排及相关材料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安排、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区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召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及事务性活动。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字、题词,不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况时,需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批同意后安排,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十二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一、区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区外办统筹安排。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邀请区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的,均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报区外办。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举办国际会议和重要涉外活动,由区外办统筹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
    五十二、区政府副区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区长出访,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同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出访直接报区委书记、区长同意。)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同意,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上述单位的处级副职出访经分管副区长同意,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第十三章 督促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
  五十三、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由区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进行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抓好推动落实工作。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对于区政府办公室督办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度。
  五十四、区政府对各组成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绩效管理,每年进行绩效管理考评,考评结果经区政府审定后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
  第十四章 作风和纪律
  五十五、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区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改进调研的方式方法,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十七、严格清理、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控制会议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各类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应由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应由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召开的协调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五十八、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搞迎送。原则上不安排在外用餐;确需用餐的,一律安排自助餐或在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新闻报道要按照相关规定从严掌握。
  五十九、区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次数、时间、国家数量、迎送等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收的礼品由区外办统一管理。
  六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政府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一、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对外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六十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发表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等重大情况要向区政府报告。
  六十三、区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需提前向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区委书记请假。经批准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副区长离京出差、出访、休假,需提前向主管副市长、区长请假。
  六十四、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和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出访、休假,需提前向区长、主管副区长请假。经批准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外出回京后,应及时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十五章 附 则
  六十五、区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市属垂直部门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六十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