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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文字号] 朝政发 〔2010〕 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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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政发〔2010〕9号:关于印发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0-07-06 09:30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朝政发〔2010〕9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十七日
  
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加速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与应用,促进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结合,帮助中小型科技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朝阳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是指科技企业合法拥有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是指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或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企业。
第四条 朝阳区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贴息资金用于补贴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企业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等融资成本。
第六条 贴息比例不超过企业应支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全部融资成本(包括利息及评估、担保等费用)总额的50%,从政府其它部门获得财政贴息的,总贴息额度应不超过全部融资成本。每个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区知识产权局定期发布当年的贴息资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具体要求。申报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朝阳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型科技企业;
(二)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
(三)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有效;
(四)企业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贴息的贷款已按期还本付息。
第九条 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在与银行签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须向区知识产权局备案,提交《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备案表》。
第十条 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办理程序。企业登陆朝阳区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网站,下载填报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区知识产权局经评审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及具体补贴方案(涉及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的,分别与相关主管部门会商后确定)→报区财政局审核→向企业发放补贴资金。
(二)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备案表》;
2.朝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4.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5.与银行签定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
6.还贷付息证明(还贷付息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7.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报告。
第3、4、5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分两批(上、下半年各一批)拨付。
申报单位提前还本付息的,以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为基数,参照第七条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项目的效果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区有关部门对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将追回全部贴息资金,并永久取消其申请贴息资金和申报区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