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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朝阳区与延庆县2009—2013年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0-01-25 09:26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有关单位:
经朝阳区政府、延庆县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区与延庆县2009—2013年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朝阳区与延庆县2009—2013年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
朝阳区与延庆县2009—2013年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朝阳区与延庆县五年合作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两地区县合作项目的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由两地区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双方每年共同出资1000万元(朝阳区出资700万元,延庆县出资300万元),其中,800万元用于促进经济建设的奖励,200万元用于发展社会事业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项目,是指符合《朝阳区与延庆县五年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任务书》要求,经区县合作发展协调小组认定的合作项目,以及双方政府确立的重大合作项目。
第四条 两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组成“区县合作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实施本办法,主要包括合作项目的征集、立项、组织实施和奖励;使用合作资金,需经区县合作发展协调小组统筹协商确定,并经两地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适用原则和支持领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两地合作发展涉及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在两区县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均可作为申报单位进行项目申报。
第六条 合作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体现优先原则。合作资金要集中和优先用于生态领域,符合生态涵养区的需要,突出绿色北京的总体要求。
(二)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原则。根据不同领域合作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资金扶持方式,带动和引导社会投资,充分发挥合作资金的放大效应。
(三)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原则。合作资金实行“先申请审核,后使用审计”的管理程序,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 合作资金支持领域
(一)生态建设、生态涵养、生态修复合作项目;
(二)生态旅游、生态农业、新能源与循环经济产业合作项目,农产品基地合作项目;
(三)文化创意产业、休闲度假产业合作项目;
(四)公共服务领域合作项目;
(五)产业转移、结构调整等合作项目。
第三章 合作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八条 合作资金使用方式分为补助、贷款贴息和一次性奖励。同一合作项目只能申请一种合作资金使用方式。
第九条 补助安排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补助适用范围。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旅游、商务领域的合作项目,以及人才培训、信息交流、劳务合作项目。
(二)补助标准。教育、卫生、文化、商务领域的合作项目和人员交流,可按照支出费用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产业合作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补助1年,重大项目经区县合作发展协调小组协商后,可补助2年。
第十条 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贷款贴息适用范围。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两地企业间在合作中向银行贷款部分的贴息,为鼓励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加大合作力度,也可比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二)贷款贴息标准。根据贷款合同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贴息额度根据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给予1年度贴息;企业自筹比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70%贴息。每个合作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一次性奖励的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一次性奖励适用范围。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在促进两地区县合作项目中,有突出贡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
(二)一次性奖励标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吸纳当地就业在50人以上的合作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合作项目的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依据《朝阳区与延庆县五年合作发展规划》、《年度任务书》,申报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使用合作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由申报单位向区县合作发展协调小组自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区县合作发展协调小组负责对合作项目进行审核、立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合作发展协调小组,经评审合格后报两地区县政府批准,确定合作资金拨付计划,并报双方财政部门备案。两地财政部门根据资金拨付计划,依据国库集中收付及投资评审(审计)的相关制度,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由双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当年申请的合作资金未全部支出的,可以跨年度使用,但次年同一项目不得再次申请使用合作资金。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两地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联合对合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凡使用合作资金的单位,应在资金使用年度内,每半年向两地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报送1次合作资金使用情况和合作项目总体效益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两地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两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及财政局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3年合作资金支出完成时(《朝阳区与延庆县五年合作发展规划》完成时)止。
 
 
朝阳区与延庆县2009—2013年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朝阳区与延庆县2009—2013年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在两地区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并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实施单位必须符合《朝阳区与延庆县五年合作发展规划》和《年度任务书》的内容要求;
3.项目实施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记录;
4.项目实施单位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
5.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所需提供材料
1.朝阳区与延庆县2009—2013年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投资明细清单及相应凭证复印件;
4.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及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项目审查意见;
7.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银行信用等级证明、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8.财政补贴项目需提供效益评估报告。
(三)每年10月初,由两地区县发展改革委通过网站,发布下一年度区县合作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和要求。
(四)申请区县合作专项资金的单位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于上一年度的10月底前,向本区县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区县合作成员单位、功能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乡政府、镇政府,可推荐区县合作项目,并于10月底前将推荐项目的相关资料上报区县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的初选
(一)每年11月,两地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选。11月底前,将初选合格的项目列入区县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反馈申报单位。
(二)初选合格的项目必须满足《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及本细则所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项目资料齐全。
三、项目的评审
(一)每年12月,两地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初选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区县审计局参与评审过程,并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二)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将评审合格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区县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计划。
(三)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发展改革委所列区县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计划,制定下一年度区县合作专项资金预算。
四、项目的实施
(一)每年3月份,由两地区县财政局根据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区县合作专项资金。
(二)每年4月底前,两地区县财政局将奖励项目资金划拨到区县发展改革委,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对区县合作工作先进单位实施奖励。
(三)列入区县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计划的项目,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区县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
(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若项目内容发生改变,需报区县发展改革委重新立项。
五、项目的验收
(一)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须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区县发展改革委。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及目标;
3.申报项目执行情况;
4.生产组织、人员培训等情况;
5.项目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6.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总体评价;
7.行业权威部门的检测鉴定意见。
(二)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项目验收。
(三)验收时,企业必须出具主要设备购置单据、财务报表和技术改造档案资料。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六、项目的后期评价
(一)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半年后,由区县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县财政局、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对项目投入运行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公共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并对项目预期效果及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考核,中介评价费用由财政专项列支。
(二)区县发展改革委对区县合作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评价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在项目评估论证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该单位从事区县合作项目的咨询评估;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凡列入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应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项目立项、竣工、验收等各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附件:朝阳区与延庆县2009—2013年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附件下载:朝政发2009-2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