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政策发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及调价公式的批复

日期:2009-11-26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及调价公式的批复
区市政市容委:
你委《关于请求批准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单位垃圾处理费及调价公式的请示》(朝管容字〔2009〕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制定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及调价公式,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为150元/吨,此费用指垃圾焚烧处理等工艺内容的综合费用(从生活垃圾进厂直至焚烧后所有残余物均达标处置完毕的费用)。
二、原则同意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自商业运营日起每2年调整一次,调价幅度按照调价公式规定执行。
三、请你委加强监督、管理,妥善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批复。
附件: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调价
公式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北京高安屯生活垃圾焚烧厂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调价公式
一、上网电价变动的调价公式
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将根据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的变化进行调整。上网电价等于基本电价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之和。基本电价增加,则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减少;基本电价下降,则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增加。
调整公式如下:
W=W1+Q×(1-Y)×(P-P1)
W:调整后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元/吨);
W1:调整前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元/吨);
Q:上一年度平均每吨垃圾上网发电量(kW.h/吨);
Y: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占售电收入比例(%),若不收取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该项为“0”;
P:调整前的上网电价(元/kW.h)。第一次因上网电价变动调整垃圾处理费价格时,调整前的上网电价按0.595元/kW.h计算;
P1: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元/kW.h)。
无论何种情况,均需据此公式调整2024年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在2024年(含)以后,若本项目继续享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则该部分补贴收益归朝阳区市政市容委所有;若项目不再享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则2024年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调价公式中的P为在2023年的基本电价。
二、综合环保费用的调价公式
(一)飞灰处置费变动调整
W=W1 -2.644%×(F- F1)
W:调整后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元/吨);
W1:调整前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元/吨);
F:调整前的飞灰处置费单价(元/吨),第一次因飞灰处置费单价变动调整垃圾处理费时,调整前的飞灰处置费单价为1580元/吨;
F1:调整后的飞灰处置费单价(元/吨)。
(二)炉渣处置费变动调整
W=W1 -22.52%×(S- S1)
W:调整后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元/吨);
W1:调整前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元/吨);
S:调整前的炉渣处置费单价(元/吨),第一次因炉渣处置费单价变动调整垃圾处理费时,调整前的炉渣处置费单价为85元/吨;
S1:调整后的炉渣处置费单价(元/吨)。
(三)渗沥液处置费变动调整
W=W1 -6%×(L- L1)
W:调整后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元/吨);
W1:调整前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元/吨);
L:调整前的渗沥液处置费单价(元/吨),第一次因渗沥液处置费单价变动调整垃圾处理费时,调整前的渗沥液处置费单价为70.95元/吨;
L1:调整后的渗沥液处置费单价(元/吨)。
三、物价指数变化
单位垃圾处理费每2年根据综合物价变化指数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单位垃圾处理费,自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调整公式如下:
P=(P1 -H)×(1+i1)×(1+i2)+H
P:调整后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元/吨);
P1:调整前的单位垃圾处理服务费(元/吨);
H:综合环保单价(元/吨);
H=飞灰处置费单价×2.644%+炉渣处置费单价×22.52%+渗沥液处置费单价×6%;
i1:调价前第1年的综合物价变化指数;
i2:调价前第2年的综合物价变化指数;
综合物价变化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2+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2)-100〕/100
计算中使用的有关价格指数,指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应指数(上年为100)。
四、税收政策变化
由于该项目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根据目前国家和地方税法相关规定,项目运营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售电收入增值税税率为17%;垃圾处理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率暂按25%执行。以下就上述税收政策变动提出调价公式:
如企业所得税政策发生变化,需对垃圾处理费作相应调整。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上升时,企业多交的所得税则相应调增垃圾处理费;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时,企业少交的所得税则相应调减垃圾处理费。
△E=Te×(T- T1)
△E:年垃圾处理费调整额;
Te:年应税利润总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地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时核实为准),Te≥0;
T:调整后的所得税率(指项目公司一般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正常税率,不考虑适用法律规定的减免或其他优惠情况,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因项目公司是否处于所得税减免优惠期而作任何调整);
T1:调整前的所得税率,第一次因所得税率变动调整垃圾处理费时,该所得税率为25%(±3%情况下调整)。
若垃圾焚烧厂对外供热,应扣减不少于三分之二的经营利润,用于折抵垃圾处理服务费(即区市政市容委在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时,减少支付与该数额相对应的服务费)。扣减不少于三分之二经营利润后,项目公司应得的利润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