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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办发[2003]30号:关于严格控制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种活动的通知

日期:2004-06-25 17:19:09.0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工委、地区工委、乡党委,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公司,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区领导集中精力想大事、议大事和抓大事,现根据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就邀请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市委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区委区政府领导出席各种活动及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区委、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表彰会、总结会、座谈会、洽谈会、新闻发布会、周年纪念会等;以及参观、观摩、宣传周、宣传日、开业、开幕式、首发式、首映式、奠基、剪彩、展览、联谊及庆祝活动、纪念活动、签字仪式、非市区重点工程竣工仪式、娱乐性、民俗性活动等。区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区属单位举办的事务性活动,一般不邀请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含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老同志)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出席。 二、各部门、各单位确需请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市委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活动的,应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提前10天书面报请区委、区政府,报请时应附上活动安排。 三、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我区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以及市委和市政府领导、市委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来我区视察工作或出席活动时,各部门、各单位需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通报情况并反馈信息。 四、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会议和活动,要本着围绕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组织严密、求真务实的原则,简化程序,精心策划,严格控制时间和规模,提高效率。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办公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