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文件>>政策发布

朝办发[2003]29号:关于转发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委《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4-06-25 17:19:10.0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道工委、地区工委、乡党委,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公司,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现将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委《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取得预期效果。 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办公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26日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市委政法委、首都综治委《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为做好朝阳区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确保我区社会稳定,制定本意见。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区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迅速行动起来,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中,既要坚持对严重刑事罪犯依法予以严厉惩罚,又要依据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积极探索对罪行较轻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组织制度,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推进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   二、适用范围及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朝阳区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朝阳区的下列五种罪犯:   1.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   2.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   3.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   4.经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外地审判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判决、裁定或批准的上述五类人员暂不列入我区社区矫正范围。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有效实施;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其认罪服法,弃恶从善,使其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三、组织机构、职责及队伍   (一)成立朝阳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理顺各种关系,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提出工作要求。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朱家麒 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   佟克克 副区长   副组长:韩文飞 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刘印槐 区综治办主任   孔德琴 区司法局局长   成 员:林 军 区法院副院长   陈 旭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谢冬生 朝阳公安分局副局长   程玉香 区委农工委副书记        田志刚 区街办副主任       董小平 区民政局副局长   石凤云 区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孔德琴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司法局副局长边文新、市劳教局张京生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政法委:负责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督察,并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组织协调。   区综治办:负责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对各街道综治办配合司法所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督察。   区司法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力量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对抽调的劳教警察进行管理和人员调配;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工作制度,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朝阳公安分局:与司法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督察各派出所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引导、训诫、考核、评定等监督管理工作。对不服从教育矫正、脱逃监控、重新犯罪等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区法院:制定与社区矫正配套的措施和规范性法律文书,按照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与区司法局就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做好交接。在法律文书上载明并告知罪犯必须接受社区矫正,责令其到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区检察院:加强执法监督,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在判决、移交、教育、奖惩、解除等环节中,充分发挥监督检察作用。   区委农工委、区街办:负责加强对街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在基层落到实处。   区民政局: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对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本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 区劳动保障局: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对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帮助指导推荐就业。   各街乡成立街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由各街乡工委书记担任组长,主管司法所工作的主任(乡长)任常务副组长,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综治办、司法所、民政科、社会保障所等部门负责人和抽调的劳教警察,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司法所所长任主任,劳教警察任副主任,司法所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二)建立社区矫正队伍   1.专业矫正队伍,由司法所干部、社区民警和劳教警察组成。 司法所干部负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协调有关部门解决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社区民警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矫正,严明纪律、组织群众监督,定期见面谈话、及时进行训诫,并提出奖惩建议。 劳教警察负责协助司法所干部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建议;协助公安机关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处理,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脱逃监控的矫正对象。   抽调的劳教警察由区司法局统一调配,业务上受司法局及所在街、乡司法所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街、乡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行政关系隶属于原派出单位。   2.非专业矫正队伍,由社区志愿者组成。   社区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党员干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矫正对象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须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政治合格,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心理学、社会学、法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社区志愿者由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颁发聘书。   四、工作原则及目标   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一个原则”,做好“三个结合”,实现“四个到位”,落实“五个确保”。即坚持“改革创新、以人为本、社会参与、维护稳定”原则;做好横向协调与纵向指导相结合,专业人员与社会志愿者相结合,树立典型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实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目标责任到位,经费保障到位;确保工作全面落实,确保刑罚有效实施,确保不失控、不漏管,确保维护社区稳定,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五、实施步骤及措施   (一)加强培训   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区司法局相关人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抽调的劳教人民警察和公、检、法、司、民政、劳动、综治等相关人员的培训由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由街乡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   积极开展对社区居民的宣传教育,制作社区矫正宣传材料,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社区群众宣传社区矫正的相关知识,使社区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矫正对象家属的宣传教育,及时组织矫正对象家属学习和了解有关矫正工作的政策法规,充分利用签定矫正协议、定期通报矫正对象思想状况等形式,使其明确责任,积极协助做好矫正教育工作。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在《朝阳报》开辟《??分利用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和重要意义,为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积极研讨   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别组织有关专家、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研讨,及时总结经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四)明确工作规程   1.接收   监狱管理机关、区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按照矫正对象的接收程序(另行文),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区司法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五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2.教育   司法所要为每个矫正对象成立矫正小组,成员一般为3—5人,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指导矫正小组针对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现实表现、心理特征和矫正期限,制定矫正方案。矫正小组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教育矫正工作,并定期向司法所汇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司法所要建立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按期解除社区矫正的矫正档案由司法所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重新犯罪被处理的,档案材料随之移交执行部门。   3.监护   司法所要与具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直系亲属或单位、居委会签订监护协议,督促其履行对矫正对象的监护职责,并及时向司法所汇报监护情况。   4.管理   司法所要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见面走访。派出所对不服从教育的矫正对象,要依法对其加强管理,可采取训诫、教育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不漏管。   5.奖罚   司法所要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矫正对象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的建议;对不服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处罚的提议。   6.解矫   对矫正期已满且未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街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予以宣告,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外执行期满的,司法所在期满前一个月做出鉴定并提出建议。原批准机关应及时做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司法所。矫正对象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或被收监执行的,自羁押或收监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积极探索、周密部署、努力推进,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组织。各街、乡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按照编制配齐司法所人员,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强、政治合格的人员充实到司法所,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制度。区、街、乡社区矫正组织,要认真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按规定办事,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   (四)加强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对试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大胆探索。   (五)提供保障。各有关部门、各街、乡要为试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