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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处理与非典有关的家养动物问题会商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04-06-25 17:19:42.0 来源: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各街乡,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在防控非典工作中遇到的“群众对宠物可能传染非典病毒产生恐慌”和“非典患者户内家养动物如何处理”等问题,市农业局与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单位进行了会商,达成了统一意见并经市政府领导批示同意。现将《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处理与非典有关的家养动物问题会商的意见》(京农字[2003]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该意见执行,并注意方式方法。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动物 意见 朝阳区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03年5月23日印发 (共印260份) 关于处理与非典有关的家养动物问题 会商的意见 京农字[2003]21号 市政府: 根据市政府张茅、刘志华、牛有成等副市长的批示,为解决各区县反映的“群众对宠物可能传染非典病毒产生恐慌”和“非典患者户内家养动物如何处理”等问题,市农业局与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于2003年4月29日进行了会议协商,形成了以下意见和具体方案: 一、“受非典型肺炎污染的动物”在市政府《关于对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通告》中被明确列为隔离对象,因此,对有关动物的处置应在各区县政府防治“非典”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领导下进行,当地卫生、公安、畜牧兽医等部门具体实施。 二、对疑似或确诊的“非典”患者家养动物均须采取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以及时彻底地消除危害。 三、须执行扑杀处理措施的,由各区县防治“非典”工作办公室通知卫生、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共同入户执行。公安部门负责捕捉有关动物,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提供安乐死技术支持,卫生部门负责消毒和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因动物是否染疫和传播情况不明,卫生部门负责协助所有参加人员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五、对于扑杀或死亡的动物尸体,要进行消毒和密封包装,交由负责处理“非典”患者有害垃圾的部门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动物饲养和流动予以控制,建议各区县防治“非典”工作办公室以适当形式通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措施,限制家养动物出户活动。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在市场内从事非法交易宠物的行为。 七、对动物是否可带毒和传播“非典”进行调查和研究,由卫生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以上意见已经各局会商同意。如无不妥,请市领导批示后,由各有关局按系统通知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