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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用人防工程减免使用费实施方案

日期:2020-02-24 11:27 来源:区人防办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用人防工程减免使用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现结合朝阳区人防工程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整体部署,依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7号)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朝政办发〔2020〕2号)文件精神,参照区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落实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措施的通知》要求,对朝阳区辖区内公用人防工程中小微企业使用单位疫情期间实行减免措施,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助推全区经济平稳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落实责任。在朝阳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认真部署,全面推进。朝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内部各相关科室及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方案,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细化措施、积极推进,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统一标准,优化完善。依据市区文件要求,对朝阳区疫情期间公用人防工程减免使用费政策制定统一标准,及时优化完善实施方案。

(四)加强宣传,公开透明。通过媒体报道、信息公开、入户告知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为开展减免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减免使用费工作有效落实,成立疫情期间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工作内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吴 冰

副组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司洪涛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 葛文辉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三级调研员 于德凯

成 员:区人防办综合科科长 张新明

区人防办工程建设科科长 樊 程

区人防办工程管理科科长 任学礼

区人防办法制宣传科科长 毛丽珠

区人防工程管理所所长 谭 然

区人防工程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王 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防工程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疫情期间公用人防工程减免使用费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导各成员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推进情况。

办公室主任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葛文辉兼任,副主任由区人防工程综合服务中心主任王艳担任。

四、职责分工

综合科:负责减免疫情期间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有关决定的督办,以及与本级财政部门进行工作对接。

工程建设科:负责涉及减免费用的公用人防工程属性及面积的核定。

工程管理科:负责涉及减免费用的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有效性核查。

法制宣传科:负责减免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工作宣传报道。

人防工程管理所:负责涉及减免费用的公用人防工程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人防工程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减免费用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出具审核意见,经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审批后,依据审批意见办理减免事项。

五、实施办法

(一)减免范围。在朝阳区范围内使用用途为汽车库、仓储、办公、商市场等公用人防工程,包括已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并签订《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合同书》、因疫情未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延期未签订《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合同书》、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公用人防工程合法使用单位,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减免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的使用单位要符合中小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减免期限。按照市、区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使用单位需提出减免使用费申请,对工程使用用途为生产经营的,经认定后免收2月份人防工程使用费,3、4月份使用费减半;对工程使用用途为办公、仓储自用的中小微企业,经认定后2至4月份使用费减半。

(三)减免标准。

1.已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并签订《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合同书》,使用单位履行合同已交纳疫情防控期当年使用费的公用人防工程,涉及疫情期间的使用费原则上不直接由区级国库办理退款,采用按照合同签订收费标准在下一年度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时,依据减免标准办理减免。

2.已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并签订合同,使用单位未交纳疫情防控期当年使用费的,按照合同签订收费标准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交纳本年度使用费时,依据减免标准办理减免事项。

3.在疫情防控期间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已到期,使用单位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行政许可延期并签订使用合同的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按照合同签订标准,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交纳本年度使用费时,依据减免标准办理减免事项。

4.如有特殊原因需参照疫情防控期间公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减免事项的,由区人防办研提初步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

本方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