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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日期:2021-05-20 14:17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重点群体,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20 〕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本区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以后,可申请享受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范围。

第二章 补贴的标准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

(一)招用本区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二)招用毕业年度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本区户籍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本区户籍毕业生;

(三)招用由本区接收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本区户籍退役士兵;

(四)招用与本区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本区户籍人员;

(五)招用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本区户籍职工。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

第三章 补贴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后的次月起120日内提出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享受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2)或《劳务派遣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3)一式两份;

(三)银行出具的履行劳动合同一年期间的补贴对象工资明细表;

(四)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五)补贴对象户口簿户主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七)区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用人单位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或信息有误的,区人力社保局退回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应补正的内容。

第九条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审核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将补贴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区人力社保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受理、初审、复审及批复材料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社保局开展核查工作。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社保局取消一次性就业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利用相关业务系统,做好补贴对象身份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数据核查,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复核制度,认真查找风险点,确保资金安全;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朝阳区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