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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5-19 11:11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就业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20〕9号)和《北京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京人社职鉴发〔2013〕18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加大技能人才选拔力度,促进领军型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本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技能人才储备及稳定就业紧密结合。职业技能竞赛过程及结果可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也可安排社会人士现场监督。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可联系相关用人单位观摩比赛,现场签订聘用意向,强化职业技能竞赛实效性。

第四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根据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或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职业技能竞赛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本区各类组织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和本区内与职业技能相关的各类适龄从业人员及职业院校在校生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原则

第六条区级职业技能竞赛: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主管本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负责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区职业技能竞赛专项经费的审批管理。

行业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由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功能园区、管委会、各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费的保障和审批管理。

企业级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由企业、院校负责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的具体组织,配合区级主管部门完成各项工作及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章 组织规则

第七条 本区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二级职业技能竞赛和三级职业技能竞赛两个级别。

(一)二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区级和行业系统级两类,设初赛和复赛两个阶段。

1、区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本区相关部门主办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区适龄从业人员,竞赛周期原则上每三年举办一次。

2、行业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功能园区、管委会和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主体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行业适龄从业人员,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二)三级职业技能竞赛分为企业级和院校级两类,只设初赛一个阶段。

1.企业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企业组织本企业主体生产经营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企业职工,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2.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是指院校组织本院校主体教学专业(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人员为本院校适龄在校学生,竞赛周期由主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八条 区级和行业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朝阳区”、“ 朝阳区××系统”竞赛活动的名称;企业级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朝阳区××企业”、“朝阳区××院校”竞赛活动的名称。

第四章 组织准备

第九条 本区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登记和社会发布制度。区级和行业系统级竞赛组织应于每年第三季度,先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下一年度竞赛活动计划,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再向区人力社保局备案,需提交批复及竞赛方案。全区计划开展的各类竞赛活动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未申报备案的竞赛活动,相应的竞赛实施周期内将不再受理。

第十条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确保竞赛在自然年内组织完成。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竞赛方案是职业技能竞赛的技术性文件,其内容要符合劳动安全、职业技能标准和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举办的,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工种),应按照优先选择通用性强、就业面广、从业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力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工种)的原则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主责、教学)的职业(工种)。

第十五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区级和行业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以上要求实施;企业级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实施。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竞赛内容应至少涵盖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以下简称两项比赛),其中技能操作比赛成绩不少于总成绩的70%,按总成绩排名,总成绩相同,技能操作比赛成绩高者,排名优先。不设并列名次。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竞赛应聘请具有裁判资质的人员进行执裁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竞赛主办单位应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级竞赛主办单位,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不少于100人。

(三)院校级竞赛主办单位,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各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含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或市人力社保局批准认定的技工院校。

(四)具备职业技能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竞赛原材料、信息网络等。

(五)有与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有资质的竞赛赛务管理人员,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六)有与职业技能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裁判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竞赛试题支持、评判和仲裁工作。

(七)有与职业技能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八)相同职业(工种)、相同级别的同场竞赛人员不少于30人。

(九)竞赛过程中,对参赛人员提供相应防护、救护、人身保险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竞赛申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独立法人合法凭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二)院校级竞赛主办单位属于高等院校、高等职业院校(含高职、高专)、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高)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允许院校设立的正式文件复印件,民办学校须同时携带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属于技工院校须提供市人力社保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级竞赛主办单位须提供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职工花名册。

(四)职业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五)竞赛组委会及组委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六)竞赛评判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竞赛仲裁委员会成员名单。

(八)竞赛宣传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竞赛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方案。

第二十一条区级和行业系统级竞赛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前30日,先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申报材料,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再向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企业级和院校级竞赛主办单位,举办竞赛活动前45日,先向本单位上级竞赛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的申报资料需在举办竞赛活动前30日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再向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审查登记后,应严格按照确认的职业技能竞赛方案组织实施。主办单位如需变更职业技能竞赛名称和调整职业技能竞赛方案等内容,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竞赛活动涉及的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知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更改的,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更改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在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选手,授予“朝阳区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给予1万元至3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参加北京市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优异成绩的选手,给予3万元至1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各级职业技能竞赛,按总成绩排名,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社保局按有关资格条件审核认定后,向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不足1个人员计量单位时,按四舍五入核算,且表彰奖励不得顺延颁发。

凡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资格等级与以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级有冲突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一)获得区级和行业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五名的选手,核发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总成绩排名前30%的选手,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获得企业级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总成绩排名前20%的选手,核发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总成绩排名前30%的选手,核发国家五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院校学生(含应届毕业生)参加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的区级和行业系统级竞赛,或区级和行业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学生组单独组织竞赛的,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且两项比赛成绩均合格者,经市人力社保局按有关资格条件审核认定后,向其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不足1个人员计量单位时,按四舍五入核算,且表彰奖励不得顺延颁发。

凡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职业资格等级与以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等级有冲突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一)获得区级和行业系统级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核发国家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名至第五名的选手,核发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总成绩排名前30%的选手,核发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

(二)获得企业级和院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核发国家四级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总成绩排名前30%的选手,核发国家五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组织开展全区性职业技能竞赛,由区财政投入不少于100万元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非全区性大赛年度,由区财政投入不超过30万元专项经费。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参赛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50人—100人的一次性补贴3万元,100人—200人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200人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三十条 加强资金检查和管理,确保按规定使用资金,强化各类专项资金监管,严防截留、挪用、挤占资金行为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竞赛主办单位要加大竞赛工作宣传推广力度,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媒体宣传报道进行统筹。

第三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本区系统审核过程中将一律不予通过。

第三十三条 以职业技能竞赛名义进行非法赢利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