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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促进就业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5-19 11:05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朝阳区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就业保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朝政发〔2020〕9号)精神,鼓励辖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能力,促进辖区劳动者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和成功创业,结合朝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补贴包括单位就业补贴、成功创业补贴、定点培训机构补贴、规模以上职业培训补贴以及A级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

第三条 促进就业补贴适用范围包括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和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

第四条 结合朝阳区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就业补贴优先补贴商务服务、金融、文化创意、高新技术、城市运行保障以及现代生活服务等行业的急需紧缺工种和新兴业态工种。

第五条 促进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同时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申请本办法不同类型的相应补贴。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 单位就业补贴标准:本区户籍劳动者在辖区培训机构(含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半年内在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劳务派遣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中实现单位就业的,每就业1人,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个人1000元一次性就业补贴。

第七条 成功创业补贴标准:本区户籍劳动者在辖区培训机构(含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经培训后半年内登记注册成功创业,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每成功创业1人,分别给予培训机构和创业者5000元一次性成功创业补贴。

第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标准: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在当年组织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转岗再就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50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培训补贴。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在当年组织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本市户籍应届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开展创业培训20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培训补贴。

第九条 规模以上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凡辖区培训机构组织本市和外埠劳动力年度培训规模达到300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培训补贴;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培训补贴;达到8000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培训补贴。

第十条 A级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标准:凡辖区培训机构,在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评估工作中获评A级的,可享受一次性补贴10万元,再次获评A级不再享受。

第三章 补贴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促进就业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含定点培训机构),应于每年8月底前,结合当年培训开展情况,测算当年申请促进就业补贴项目和预计申请补贴金额,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服中心”)报送本年度《促进就业补贴申请计划表》(附件1),并在次年规定时间内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单位就业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含定点培训机构),应于每年3月10日至20日期间,向公服中心提交上年度补贴申请材料,劳动者个人部分补贴由相应培训机构代申请、代发。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朝阳区单位就业补贴申请(附件2);

(二)朝阳区实现单位就业劳动者花名册(附件3);

(三)劳动者个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劳动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五)民办培训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符合成功创业补贴的培训机构(含定点培训机构),应于每年3月10日至20日期间,向公服中心提交上年度补贴申请材料。劳动者个人部分补贴由相应培训机构代申请、代发。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朝阳区成功创业补贴申请(附件4);

(二)朝阳区成功创业劳动者花名册(附件5);

(三)培训机构培训后跟踪指导服务记录;

(四)劳动者个人所开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劳动者个人所开办企业近三个月的税务凭证;

(六)劳动者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七)培训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定点培训机构补贴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于每年3月10日至20日期间,向公服中心提交上年度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朝阳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申请(附件6);

(二)朝阳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班级明细表(附件7);

(三)民办培训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符合规模以上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应于每年3月10日至20日期间,向公服中心提交上年度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朝阳区规模以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附件8);

(二)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统计表(附件9);

(三)民办培训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符合A级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条件的培训机构,应于市级分级评估结果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公服中心提交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朝阳区A级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申请(附件10);

(二)民办培训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十七条 各项补贴均由公服中心负责受理、初审,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建设科(以下简称“职建科”)。

第十八条 职建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职建科报送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由职建科下达资金批复,拨付补贴。对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后提出审批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下达资金批复,拨付补贴,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人力社保局将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培训全过程管理,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前,应填写《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班备案表》(附件11)并上报公服中心,未填写上报的不予补贴。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社保局将制定补贴资金审核流程,建立促进就业补贴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促进就业补贴信息化管理模式,加强对机构开班备案信息、结业信息、年培训量信息、补贴申请等信息的审核比对。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社保局将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通过聘请第三方或派遣职业培训质量督导员对辖区申请促进就业补贴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资金使用以及机构代发劳动者个人补贴部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民办培训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办学水平,突出培训促就业创业实效。对违规办学、违规使用经费、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出现舆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机构享受补贴资格,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劳动者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建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台账,并将单位就业补贴和成功创业补贴个人部分及时足额发放给个人。各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民办培训机构负责,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列入违规办学黑名单,违反法律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如遇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分级评估工作以及相关培训政策进行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促进就业补贴申请计划表

2.朝阳区单位就业补贴申请

3.朝阳区实现单位就业劳动者花名册

4.朝阳区成功创业补贴申请

5.朝阳区成功创业劳动者花名册

6.朝阳区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申请

7.朝阳区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班级明细表

8.朝阳区规模以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9.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统计表(样表)

10.朝阳区A级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申请

11.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班备案表

附件下载: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促进就业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