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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指标分配实施办法

日期:2020-06-01 11:32 来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朝阳区产业结构良性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辖区各类优秀人才提供更科学、更规范、更有序的服务保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19〕9号)和《关于印发<朝阳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朝人社发〔2019〕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按照条件准入、总量控制、服务重点、动态管理为基本原则,对辖区各单位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数量进行指标分配。

第三条 朝阳区年办理量根据市局办理总量的限制,结合我区实际经济发展、人才引进,以及窗口承载量等因素确定每年办理总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建立用人单位、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业务受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受理部门”)和区人力社保局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管理部门”)组成的三级工作体系。各部门尽职履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指标分配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结合人员在职在岗情况,做好本单位的指标需求申报工作。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指标需求申报的受理、指标分配与下达工作。业务受理部门按照指标分配结果落实工作居住证的受理。

第三章 分配条件

第六条 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合法注册备案的机构。

第七条 盈利单位原则上应在朝阳区注册、税务登记并缴纳税费满1年,年纳税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或近三年累计纳税不低于60万元;非盈利单位原则上应在朝阳区注册登记满1年,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四章 分配原则及办法

第八条 盈利单位以辖区经济贡献、就业人员规模两项指标作为分配原则,适用于年纳税额不低于20万或近三年累计纳税不低于60万元的单位,并根据申请单位上年度纳税额度和单位人数进行打分测评,确定当年分配工作居住证办理的名额数量。

第九条 非盈利单位以就业人员规模作为分配原则,适用于员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单位,并根据申请单位上年度单位人数确定当年分配工作居住证办理的名额数量。

第十条 指标分配测评标准视我区当年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即时调整。同时,对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要求的、与我区签署战略协议的、人力资源机构分类分级评定B级及以上的、社会经济贡献有发展潜力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和对适龄儿童入学有刚性办理需求的申请人可适当增加指标名额。

第十一条 分配指标单位未全部使用的应主动申请退回指标,逾期未主动申请退回的将自动收回指标。连续两年未全部使用或未主动申请退回的单位次年将压减指标名额。退回的指标按照分配原则进行再次分配。

第十二条 《实施细则》第六条所涉及的重点企业在我区新近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可不受在朝阳区注册、税务登记并缴纳税费满1年的条件进行开户,但注册满一年后单位纳税不能低于20万。 符合分配条件的未开户单位,可随时提交申报指标需求。

第十三条 对已在工作居住证系统中开户,在单位账户中有人员存量,此办法实施后不能满足第七条要求的,不能为员工办理新办及聘用单位变更手续,其他业务可正常办理。

第五章 申报流程

第十四条 上年年末,各用人单位申报指标需求及单位数据(附件)报送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当年指标总量,以及各单位税收、人员规模,确定各单位指标。并在当年年初,向各用人单位下达分配指标数量。

第十五条 业务管理部门将指标分配给用人单位,业务受理部门将分配数据纳入预约系统,按照指标分配结果进行预约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单位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人力社保局将对提交的数据进行抽查。区人力社保局和用人单位应通过内部审查、第三方审查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检查和自查工作。

第十七条 区人力社保局、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等,存在以下情形的,给予相应处罚:

(一)为超出管理范围的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

(二)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配合检查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三)提供或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事项为由,收取申请人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六)存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其中,用人单位视情给予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申请人等相关人员视情给予列入黑名单、注销工作居住证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按照目前市、区两级政策办理要求,可逐步优化日常审核工作居住证的必要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实时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指标分配办法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XX单位指标需求申报表

 

附件
2020年朝阳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指标需求申报表(表样)
 
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北京手机号):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盈利或非盈利单位)
年度纳税(单位:万元)
员工人数(单位:人)
指标需求(单位:个)
备注
 
 
 
 
 
 
 
 
 
 
 
 
 
 
本单位对《2020年朝阳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指标需求申报表》中所填报的数据进行了认真审核,保证所填写数据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申报情况。若因本单位未履行审查职责造成申报材料虚假的,本单位愿意接受行政处理,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单位性质请填写“盈利”或“非盈利”单位,如为非盈利单位年度纳税一栏填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