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4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朝阳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升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不断增强就业创业本领,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及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6部门《关于全面做好北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4号),结合朝阳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应性培训
(一)职业技能储备和离队前教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配合驻区部队按需开展职业技能储备培训和离队前教育,创新“双拥”工作方式,发挥本区教育培训资源优势,依托优质院校、培训机构,推荐专家学者、业务骨干,“送技能”“送政策”“送职业规划”等进军营,帮助有意愿、有条件的驻区部队现役士兵提前做好从部队到地方的身份转换准备。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全员即退即训。面向本区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其尽快转变角色融入社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每年按照不低于每人500元的标准和本年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人数安排适应性培训经费预算,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按照涵盖国家、北京市规定的培训内容,及本区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开展课程教学和活动。采用“互联网+培训”、集中培训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多种教学手段,灵活安排教学,开展培训评估,确保教学效果。
二、职业技能培训
(一)培训人员范围。2011年11月1日以后由朝阳区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已享受过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逐月领取退役金军士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培训机构范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委员会编制本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
同时,根据全市开放共享培训资源的工作要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和需求在本区培训机构目录以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院)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继续教育机构,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内的培训机构均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范围。
(三)培训申请流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携带身份证、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区培训机构目录以外参加培训的还需提供培训机构资质等申请材料,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北京市朝阳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1),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审核申请人员报名资格、培训机构资质,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台账。
(四)培训报销流程。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到所选培训机构开始培训,培训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携带申请材料、培训缴费发票、培训机构证明(明确培训课程、培训学时、出勤情况)、职业技能培训毕业或结业证书等材料,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北京市朝阳区退役军人培训档案表》(附件2),申请报销职业技能培训费用。
(五)培训经费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中央、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区级补助标准按照市级标准1:1配套补助,优先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如转移支付资金标准调整,则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随之调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本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范围内进行培训的,培训费用按照实际费用给予报销,退役士兵个人不再承担培训费用;在本区培训机构目录以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原则上职业技能培训费用上限为中央、市、区三级财政资金总额,低于上限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给予报销,超过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承担。
三、非全日制学历提升
(一)指定院校申请与报销流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本区指定院校朝阳区职工大学(北京开放大学朝阳分校)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的,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退役证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朝阳区职工大学(北京开放大学朝阳分校)提供的专业目录选择专业,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其出具《北京市朝阳区退役士兵参加非全日制学历提升申请表》(附件3)。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毕业1年内可凭申请表、毕业证、学校出具的费用说明(明确学杂费数额、学制时间)、正规发票等材料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报销申请。
(二)其他院校备案与报销流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和需求在本市范围内其他具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院校参加非全日制本专科学历教育,需要携带个人身份证、退役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备案。
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并完成学历提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毕业1年内可凭毕业证、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认证报告》、正规发票等材料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报销申请。
(三)经费补助标准。非全日制学历提升经费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保障,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学杂费补助,学杂费补助按照学制时间(留级或延迟毕业时间不计算在内)计算。学历提升经费低于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给予报销,高于补助标准的,超出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承担。
四、终身教育培训
将退役士兵培训纳入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以职业素养提升、技术更新、技能等级晋升为培养目标,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和知识更新培训,拓展职业上升空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适时推进企业合作模式,依托就业企业合作签约机制,支持合作企业为受聘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开展退役士兵创业培训。对下岗失业退役士兵,按照北京市失业人员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推动,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审核界定,受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培训申请和后续培训费用报销,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台账,做好参训档案归档等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委员会负责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和资质审核工作,动态更新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负责指导本区相关学校、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录取、教学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做好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统筹安排,将区级负担经费纳入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度部门预算保障,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
(二)加强教育培训管理。对本区承训机构加强教育培训质量的过程和结果管理,以退役士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效果为管理主要内容,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再纳入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信息安全。结合培训项目实际,科学设定学时要求。
(三)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部门网站平台、各类新闻媒体,发挥退役军人三级服务保障体系作用,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宣讲普及,提升相关政策影响力和知晓度。鼓励退役士兵在返乡报到和就业前窗口期尽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