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及决算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朝阳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二章 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第三条 区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年度编制,区发展改革委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周期监管。项目单位需每季度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其中: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核查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一致,确需调整的,是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区发展改革委选取部分在建项目进行现场督导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是否与立项批复一致。如发现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且未履行决策程序,参照第七条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10号,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四条 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范围、内容、投资额进行,建设项目造价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概算造价。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且在10%以内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区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京政发〔2023〕1号,第十六条)
第五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变化等特殊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开工项目确需对功能、规模等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按投资增加比例执行分级决策。所需资金在项目决算阶段予以解决。未履行决策程序、自行增加投资的,决算时不予支持。其中:
1.建设内容变化较小、投资调整未超概算批复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单位适度调整优化,报区发展改革委知悉。
2.建设内容发生一定变化、投资调整超概算批复5%(含5%)以内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主管区领导审定,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
3.建设内容和投资变化较大、投资调整超概算批复在5%-10%(含10%)之间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常务副区长审定,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
4.建设内容和投资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调整超概算批复超过10%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区长审定,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
5.超过概算批复投资的项目如已基本完工,原则上不再调整,待项目完工后,可由区审计局组织专项审计稽查,审计报告抄送区纪委区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京政办发〔2021〕16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第六条 因项目主管部门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区财政局相应调减安排该单位的部门预算。(发改投资〔2015〕482号,第二十一条)
第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区基本建设资金不再另行追加违规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情节严重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京发改〔2019〕990号,第十条第三款)
第三章 一般决算
第八条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单位,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非重大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5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2000万元以上的非基础设施项目)。针对已竣工未申报决算项目,区发展改革委每半年将项目决算进展情况,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知悉,并通报至各主管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单位申报的结(决)算材料后,依法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批复决算,也可参考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对应的结(决)算材料对项目复核后批复决算。(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
第九条 区审计局开展专项审计以外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直接批复决算。主要包括:基本按照概算批复实施且未超概算批复金额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发生了调整但履行了概算调整程序的项目。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建设内容调整,申报决算时还需提供过程变更的决策文件。无法提供有效决策文件的项目,其建设内容调整不予认定。其他情形参照第五条执行。(京发改〔2022〕137号,第一条第二款)
第十条 在评审过程中,依法依规确定的第三方评审公司出具审核结果1个月内,项目单位应核实认定工程量及投资并签订审核定案表。超过1个月项目单位仍无法签署审核定案表且无补充材料,由区发展改革委向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发函告知审核结果,定案表由原先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单位4家共同签署,调整为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审核单位3家共同签署。(京发改〔2023〕961号,第三条)
第十一条 项目取得竣工决算批复后,区财政局按批复金额拨付尾款。涉及资金调回的,由区财政局负责调回;拒不配合调回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在项目部门预算或运营经费中逐年扣除。
第四章 限期及容缺决算
第十二条 因建设计划或规划调整、功能需求变化等原因,项目开工后终止实施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主管区领导同意后,项目单位按现状报审决算。
第十三条 对于有前期手续、按规划实施但未取得规划核验、住建委竣工备案手续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及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召集各有关部门协同完善相关手续。其中房建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明确项目已实现规划功能、使用功能、工程质量和安全性得到保证且资金支付不涉及经济纠纷的,区发展改革委可根据相关意见进行项目决算;非房建类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核实项目用途合规性并出具说明,由项目单位出具承诺函,承诺及时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区发展改革委按流程对项目进行决算审核并批复竣工决算。(京发改〔2023〕961号,第一条)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对纳入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实行动态监测。项目竣工验收后1年内,区发展改革委每三个月向项目主管部门发送1次决算提示函,共发送3次。项目主管部门应据此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申报决算。项目竣工验收超过1年仍未申报决算的,即进入限期决算预备期,由区发展改革委函告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进入预备期满1年后(即竣工超过2年),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启动限期决算程序,并再次函告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于纳入限期决算程序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查。此类项目以核定的项目实际已支出资金,作为项目最终审定投资额,审定投资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各部门联合出具项目结项函。对于依据此审定方式产生的超拨资金(即已拨付但未支出的资金),若项目单位不能主动退回,由区财政局从其部门预算或运营经费中逐年扣除。
第五章 特殊结项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第三章、第四章决算条件、但基本实现规划功能的项目,启动阶段性结项程序。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审查项目规划执行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用地是否实现规划功能、是否符合规划性质要求等),项目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已完工投用、将按现状长期使用的说明,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项目进行联审,重点审核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建设管理规范性、建设内容与概算批复内容一致性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核定投资后,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区发展改革委核发项目资金结算的函。其中:审定投资为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常务副区长批准;审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报项目主管区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已完工未申报决算,且已取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评审意见的,如无尾款需求,区发展改革委不再批复项目竣工决算,视同项目已完成决算;如有尾款需求,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评审意见批复项目竣工决算并拨付尾款。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朝阳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朝政发〔2023〕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