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老旧住宅电梯政府救济机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老旧住宅电梯直接关系百姓出行安全,是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关注的热点,受到社会各界高度重视。为鼓励解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未缴纳或者缴纳不齐全问题,倡导业主共同参与,切实推进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朝阳区老旧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以“政府鼓励、分类实施”为原则,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推广电梯“修一保十”模式的应用,保障居民的安全出行,由朝阳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协调各相关单位统筹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政府救济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救济工作机制,推进民生建设,切实办好做好民生实事,确保人民群众乘坐电梯的安全性,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为保障朝阳区老旧住宅电梯政府救济工作的有序高效推进,建立朝阳区老旧住宅电梯政府救济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机制(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为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各街道(地区)办事处为列席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
受召集人委托,区市场监管局主管领导可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及其成员单位与列席单位职责
1.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朝阳区老旧住宅电梯政府救济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做出决策和建议;对提交的老旧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议;对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北京市朝阳区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风险评估细则》(以下简称《电梯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进行修订;对朝阳区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安全评估机构”)和结算单位进行遴选;对工作中遇到的紧急、重大复杂问题进行研究解决等。
2.区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联席会议的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编写、印发会议纪要;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相关职责;负责协调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监督检验;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和结算单位。
3.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老旧住宅电梯政府救济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各地区办事处开展老旧住宅电梯政府救济工作。
5.区审计局:负责指导老旧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
6.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老旧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专项补助资金;对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项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7.区房管局:负责协助相关单位配合做好老旧电梯修理改造更新事宜。
8.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朝阳分局:负责对房屋产权进行权属核实。
9.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负责政策宣传告知;组织推进辖区老旧住宅电梯政府救济工作;接收补助资金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结合实际可作为补助资金的申请主体。
三、补助范围
纳入朝阳区老旧住宅电梯政府救济机制补助范围的老旧住宅电梯需同时符合下列情况:
(一)电梯经安全评估机构评估,需要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二)电梯所属建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未缴纳或者缴纳不齐全,通过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自筹或企业筹资等方式完成电梯修理改造更新;
(三)电梯不符合其他财政资金申请条件。
四、补助依据及原则
(一)联席会议应适时组织安全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依据《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印发<在用电梯安全评估导则-曳引驱动电梯(试行)>的通知》(质检特函〔2015〕57号)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范》(GB/T 42615—2023),对《电梯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进行修订。
(二)《电梯安全风险评估细则》应对存在以下因素的电梯进行综合评估,适当增加补助比例。
1.电梯原制造厂家已退出市场的;
2.电梯技术落后、不符合现行电梯制造标准的;
3.因检验不合格、存在事故隐患等原因严重影响居民出行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的;
4.房屋产权复杂、不清晰的。
(三)《电梯安全风险评估细则》应将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比例纳入综合评估中,根据比例的高低增加或者减少补助比例;未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查询记录或相关材料的,视同其已缴存。
(四)每栋楼(单元)内最多一台电梯可享受一次补助;
(五)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电梯安全评估结果确定电梯施工实施方案,并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电梯整机质保时间不少于10年。
(六)按照“分期分批、先报先审”的原则,结合年度财政预算批复情况对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进行拨付。
(七)电梯工程总费用为电梯安装费和电梯设备购置费,不包括其他费用。
(八)电梯安全评估与结算所需的全部费用纳入老旧住宅电梯修理改造更新专项补助资金中。
五、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为电梯工程总费用×补助比例。
(一)补助基数
经电梯安全评估,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并且需要进行更新的,补助基数为100%;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或者4级(不包含更新)的,补助基数为80%;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补助基数为60%;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不予补助。
(二)补助比例
在补助基数基础上,根据《电梯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规定,结合电梯所在建筑物电梯原制造厂家情况、新标准符合情况、检验情况、房屋产权情况、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情况、主要部件使用年限和电梯投用日期情况等,进行加权计算确定补助比例。
(三)补助上限
经电梯安全评估,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并且需要进行更新的,补助资金不高于35万元/台;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或者4级(不包含更新)的,补助资金不高于28万元/台;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2级的,补助资金不高于21万元/台;综合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的,不予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老旧住宅电梯政府救济机制工作是市政府确定的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各部门、各街道(地区)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统筹部署,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着力消除朝阳区老旧住宅电梯安全隐患。
(二)以人为本,强化自治。充分尊重广大业主的意愿,通过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产权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等各方积极性,实现业主自主协商,多方协同治理,构建老旧住宅电梯多元共治新格局,共建和谐宜居社区。申请单位应做好电梯修理改造更新后的使用效果评价。
(三)鼓励投保电梯责任保险。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治理和物业管理,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的研究和试点推广,充分运用保险的市场约束激励机制,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由联席会议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