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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6-04-09 16:57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优秀人才在朝阳区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和保障,根据《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工作的通知》(京组通〔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朝阳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按照条件准入、总量控制、服务重点、动态管理为基本原则。

第二章办理条件

第三条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合法注册备案的机构,原则上应在朝阳区注册、税务登记并缴纳税费满6个月(享受区级创业政策的企业放宽至3个月)。其中,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年纳税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纳税不低于60万元(享受区级创业政策的企业,自享受政策起5年内对纳税额不作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一般应在用人单位工作满6个月(享受区级创业政策企业引进的人才放宽至3个月),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国家和本市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类奖项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获奖人;

(四)在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型总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中工作,在本市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倍的人员;

(五)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工作,在本市近三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倍的人员;

(六)以第二作者(含)以上身份取得1项发明专利授权或3项其他专利授权或3项软件著作权登记,其相应知识产权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人员;

(七)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超过500万元或股权类现金融资大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每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创业团队,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且排名前五位的自然人股东;

(八)对本市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文化创意贡献突出且近三年每年纳税额20万元(含)以上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人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资源供求情况,适时调整纳税额度);

(九)持有北京市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中涉及的境外职业资格的中国籍专业人员。

(十)由区委区政府按程序推荐并经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本市年应税收入还应达到上一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具备除第(四)、(五)项条件以外的人员为1.2倍。

第三章 总量管理

第五条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总量控制。依据全市禁止和限制目录、支持和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等清单要求,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量申请单位财源贡献、发展前景、吸纳就业等因素,根据当年工作居住证指标总量,对辖区各单位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数量进行指标分配,确保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 各用人单位结合人员在职在岗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本单位的指标需求申报工作,并对所提交的单位数据、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单位有报送虚假数据、材料等情况的,视情给予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本年度获得的工作居住证指标使用完毕或过期后,如有需求可进行二次申请,将根据全区指标使用情况进行适量调剂。本年度内取得的指标不能跨年使用。

第八条根据我区战略定位、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和高精尖产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指标数量。重点支持以下单位:

(一)经济社会效益良好、产业整合能力强的重点金融机构;

(二)社会贡献多、信用良好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

(三)承担基础民生保障和重大科研任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

(四)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独角兽”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商务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文化艺术、医药健康、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单位;

(五)具有较高社会责任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国内外知名的“猎头”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组织机构;

(六)具有较高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国际组织、跨国集团或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在京分支机构;

(七)经区委区政府推荐,市人才工作局批准的单位。

第四章申办程序

第九条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材料并填报网上信息,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局按照工作规程予以核准。

第五章办理时限

第十条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核准时限为材料齐全,自受理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核准后,申请人可自行在线打印《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确认单》,作为享受相关市民待遇的凭证。

第六章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3年,证件有效期满前60日内,可办理证件续签手续,证件逾期未续签的,证件自动失效。证件失效后,如需再次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按新办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证件有效期内,持证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聘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应在持证人离职之日起60日内办理“解除员工关联”手续。对于持证人已离职而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解除关联的,按用人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第十三条新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及时办理聘用单位变更手续,证件到期前未办理聘用单位变更的,证件自动失效。证件失效后,如需再次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可按新办重新申请。

第十四条取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年检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履行核实材料信息、足额缴纳社保等责任和义务,及时清理无效证件,维护正常办理秩序。

第十六条区人力社保局和用人单位适时开展抽查、检查和自查工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给予压减办理数量、终止服务或列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办理黑名单等处理。相关人员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为超出管理范围的人员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

(二)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配合检查或未按要求进

行整改的;

(三)提供或协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推诿、拖延办事,造成申请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以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事项为由,收取申请人代理费、服务费等费用的;

(六)存在索贿、受贿或者行贿行为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十七条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已取得证件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申办条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朝阳区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朝人社发〔2019〕12号)同时废止。